高天問
黃之鋒、羅冠聰、黃浩銘及陳偉業等四人,因去年在中聯辦門外示威及焚燒「一國兩制」白皮書被控阻差辦公,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損害公眾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當然要被依法起訴,依法懲處,才能彰顯香港的法治精神,證明沒有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級,不管是誰,如果敢以身試法,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香港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管是什麼人,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受到法律的審判和制裁。打着政治的旗號,並不能改變犯罪的性質。黃之鋒四人所觸犯的罪行是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香港法例212章36(b)規定: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他們干犯了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違法被制裁天經地義
2009年10月1日警方落案起訴社會民主連線成員劉山青在中聯辦阻差辦公,罪名成立;2010年10月21日,楊匡在中聯辦外襲警和阻差辦公罪成,判即時入獄14日,當時裁判官指出:應該以監牢的關門聲去警惕示威者;2008年「保衛皇后碼頭」事件,馮炳德、馬楚明襲警阻差罪成,兩人入獄2至4個月。
黃之鋒四人示威期間,焚燒白皮書的道具,他們拒絕聽從警方的警告,不斷把着火的白皮書道具掟入中聯辦的範圍之內,火越來越大,警員不得不使用滅火筒撲滅火焰。黃之鋒四人的行為完全抵觸香港法律,證據確鑿,被起訴理所當然。
根據香港的公安條例,中聯辦受到香港法律的保護,香港警察有責任依法保障中聯辦的安全。雖然香港法律亦保障市民集會、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必須合法,不能危及別人和公眾的安全。犯事四人的表達方式明顯不和平理性,明顯是危險動作,對中聯辦的安全構成威脅,也是一種阻撓警方執法的行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什麼人,打出什麼旗號,只要觸犯法律,就應該按照法律懲處。
港英管治時期,英女王派駐香港的機構,包括港督府、英國駐港專員公署、英軍司令官邸和英軍的軍營,全部都受到香港公安條律的保護。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後,相關法律作出相應修改,同樣保障中央政府駐港機構的安全。
黃之鋒四人的行為,直接挑戰公安法,遭到起訴並非「秋後算賬」或者「政治檢控」,而是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先搜集足夠證據,然後提出起訴。黃之鋒等人卻說「佔中」結束了,特區政府搞「秋後算賬」,完全是挑戰香港法治,挑戰法庭的權威,推卸破壞法治的責任。
洗脫罪名推卸責任厚顏無恥
黃之鋒四人長期以來打着「公民抗命」的旗號,一再挑戰公安法,暴力違法屢試不爽。「學民思潮」曾經公開宣稱,他們要挑戰香港的法律,特別是公安法,他們認為舉行遊行集會根本就不需要按照公安法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他們每一次遊行,都沒有作出過申請,搞違法集會前科纍纍。
黃之鋒四人一邊違反香港法律,面臨被檢控、被判處時,卻又胡說「遭到政治檢控」,根本就是砌詞逃避違法的責任,企圖洗脫罪名,不想受到懲罰。他們的行為絕對不是「公民抗命」,更不是爭取民主自由的英雄,而是反中亂港、唯恐天下不亂的政爭搞手,犯了罪還想抵賴,手法低劣,厚顏無恥。
法官已經指出法庭不是做政治秀的地方,嚴正地反對黃之鋒四人用政治理由進行狡辯,明確法庭就是依法審判、依法懲辦不法行為的機構。公堂之上,彰顯法治,以犯罪事實作為判案的準繩,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縱一再挑戰法治的壞人,這就是香港法治的尊嚴和權威。黃之鋒四人違法遭到起訴,卻抹黑為「秋後算賬」、「政治檢控」,才是香港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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