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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法權威為海洋爭端開處方

2016-07-16
■李適時批評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謂「裁決」令人遺憾。劉國權 攝■李適時批評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謂「裁決」令人遺憾。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歐陽文倩)由中國國際法學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辦,一連兩日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昨日展開序幕。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適時致辭時批評,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對各界發出的正義聲音充耳不聞,一意孤行對其沒有管轄權的南海主權問題作出所謂「裁決」,令人遺憾。他又指出,要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必須做好找準「癥結」、明晰「藥理」、準確「開方」和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四大方面,才可維持有關法律的權威性。

是次「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匯集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法學精英、業界代表和政府法律官員,討論海洋爭端解決的前沿問題,包括實體問題、程序問題、一般國際法問題,以及最新的國際司法或仲裁實踐,希望可就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所謂「裁決」進行深入剖析,以正本清源。

找癥結 明藥理 處方準

李適時昨日致辭時扼要指出,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必須把握的四大方面,並以治病作比喻。他指出,首先要找準「癥結」,不要讓一些本質上是陸地領土問題的爭端,被人包裝成海洋爭端,「這就要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主動作為,透過現象抓住爭端本質,否則將縱容一些當事方玩弄『小伎倆』,破壞法律的嚴肅性,也無法實現『定分止爭』的效果。」

其次是要明晰「藥理」。李適時解釋,現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規則,兩者互為補充,故片面強調《公約》,而否定歷史性權利等基於一般國際法的權利,「這種認識是極端錯誤的。」

李適時續說,準確「開方」同樣重要。他表示,若確定需要運用《公約》解決海洋爭端,就須善意、全面、完整地準確解釋或適用《公約》,才可維護《公約》的權威性。他說︰「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不屬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變相套用《公約》程序去解決有關問題,明顯是濫用程序。」

堅持「爭端國同意原則」

最後是要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李適時指出,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序的主人。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故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時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即「國家同意原則」。

他強調,海洋爭端敏感複雜,需要各國政府從政治高度凝聚共識,同時要發揮學術界的力量,推動凝聚國際法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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