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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梁愛詩:「簽字」無牴觸基本法

2016-07-16
■梁愛詩指「簽字」與基本法要求相同,無加重原來的責任,故合乎法律。劉國權  攝■梁愛詩指「簽字」與基本法要求相同,無加重原來的責任,故合乎法律。劉國權 攝

針對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今屆提名表格中新增一份確認書,要求參選人表明清楚明白「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等香港基本法條文,否則提名可能無效。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指,新要求只是重複基本法的條文,並無違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與基本法有抵觸,或不合法。她同時強調,宣誓是受到宣誓及聲明條例所管制,如果違反誓言是刑事罪行。

梁愛詩解釋,本地選舉的規則,倘與基本法規定牴觸就是不合法,但新要求與基本法的要求相同,而新要求並無特別加重原來的責任,因此合乎法律。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表示,立法會議員需要擁護香港基本法,無論是在基本法還是現有立法會條例都有對此作出要求。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提到,有要求獲提名人和當選人為議員資格時,要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故有關要求是已有的法律,只是執行法律要求。

譚惠珠:令宣誓條文更明確

她續說,成功當選的立法會議員,都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而選管會做法與議員當選後要作同樣性質宣誓的做法一致,只是令現有條文執行得更明確。

被問到做法是否阻止有「港獨」立場者參選,譚惠珠表示,香港大部分市民都知道,香港是中國不能分割的部分,議員有權在香港基本法授權下,行使立法權和要擁護香港基本法,包括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任何推動或鼓吹「港獨」的人,即使當選了,宣誓時都要想清楚立場,如果違反誓詞,會有現行法律制裁。

「民主思路」召集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表示,《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清楚列明,要有資格獲得提名、當選立法會議員,必須要宣誓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故確認書是有法律理據的。

他表示,有意參選的激進「本土」甚至「港獨」者,倘簽下了確認書,但繼續鼓吹「港獨」等概念,「唔係(單張)不獲派發咁簡單......作出虛假聲明、發假誓係刑事罪行,係一個嚴重鵀D事罪行鵅A一般謠興˙搨n坐監。」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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