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鼓動他人去票站拉布,法律界人士表示,有關行為很容易觸犯選舉法例,並指出若屆時有證據顯示其行為是故意阻塞票站,已經觸犯法例。他們強調,若在網上呼籲他人犯法,更會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或煽惑他人犯法的罪行,籲大家不要貪玩而以身試法。
陸偉雄:如刀鋒上游走勿貪好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有關舉動未有發生,未知細節,現時難說是否犯法,「但他們要在刀鋒上游走,就很容易觸犯法例。」他表示,選民的確有權慢慢考慮投票意向,但如果有證據顯示其行為是故意阻塞票站,就有可能觸犯相關選舉法例,票站人員亦有其處理方法。
他指出,若在網上呼籲他人犯法,會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根據法例,最高可被判監5年,故勸喻年輕人不要覺得「得意好玩」就去參與有關行為,若有懷疑可向長輩查詢,「政府也可以做多點宣傳,除了鼓勵市民投票,也可以講解投票指南,呼籲人不要逗留等。」
馬恩國:網上叫人犯法可控煽惑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就指出,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45條第4項,任何人於投票日,在禁止拉票區、禁止逗留區、投票站或投票站範圍內沒有遵從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作出的合法命令,或在禁止拉票區、禁止逗留區、投票站或投票站範圍內行為不檢等,即屬犯罪。
馬恩國又表示,鼓勵他人犯罪,也會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煽惑他人犯罪」。雖然部分人是「曲線」宣傳,稱「不鼓勵」大家這樣做,但他指︰「若以客觀分析,這些字句是有煽動功能和效益,就會構成煽動。」 ■記者 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