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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選前仍可除名

2016-08-04

香港文匯報訊 有獲選舉主任裁定立法會選舉提名有效的候選人,聲稱會在競選活動中鼓吹「港獨」。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8條,在選舉日前,倘選舉主任接獲證明並信納該候選人喪失獲提名的資格,他仍然可以剔除候選人。

根據《選管會(立法會)規例》22B條,當局需要就此刊憲、在報紙登公告,及在電台、電視公開宣告。同時,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刑事罪,最高可判監禁2年。按《立法會條例》,選舉日之前犯法,被判監3個月以上,或選舉當日正在獄中,都會喪失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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