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香港專題 > 正文

不誠實取用電腦 最高可囚5年

2016-08-04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61節「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記者 杜法祖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