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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獨」如禁毒 誤區要清除

2016-08-25

宋小莊 法學博士

滿城熱議禁「獨」,此「獨」與彼毒,可否相提並論,可謂見仁見智,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兩者都是犯法的,兩者都是危害「一國兩制」的,兩者都是破壞公共道德的,兩者都是毒害青少年的。然而,毒害青少年的途徑不完全一樣:毒禍之害,本身有毒,由害已始,損及家國,有中英鴉片戰爭為證。「獨」禍之患,經由洗腦,破壞社會,禍延國家,有美國南北戰爭為例。兩者皆禍國殃民,別無二致。

「港獨」不符普世價值

所不同者,毒禍較為明顯,禁毒之害,社會有共識,只是手段各異;「獨」禍,較為隱晦,禁「獨」之患,不但應對之策有異,還有人狡辯、提倡、鼓吹。由此看來,禁「獨」難於禁毒。但在糾正誤區後,恐就不難。其信然乎?且聞筆者道來。

誤區之一,是時下年輕人以為「港獨」就是人民自決,自決就是普世價值。對殖民地而言,獨立確是普世價值。但在法律上,被英國管治的香港、被葡萄牙管治的澳門,並不是英、葡的殖民地,不能套用殖民地獨立模式。對某些國家而言,如加拿大、聯合王國等聯邦制和聯合體制的國家而言,也是所在國法律允許的,但有的國家並不允許。例如世界上最大的聯邦制國家美國,就不允許各州獨立;世界上最大的單一制國家中國,也不允許各省、區獨立。既然如是,就不是普世價值,這有憲制、歷史、文化、法律上的種種原因。這些原因,不是三言兩語說得清楚,也非易事。港府有十幾萬公務員,能說此道者能有幾人,又如何能顧及數百上千家中小學。現在只要了解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允許香港獨立,香港不是殖民地,不能套用殖民地模式,就可以了。最重要的是認定「港獨」犯罪,就可以綱舉目張。

然而,有人會問,難道台灣不允許獨立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答案是很明顯的。有人會再問,難道外蒙古不是已經獨立了嗎?熟悉「中華民國憲法」的人們也都知道,該憲法不允許外蒙獨立,外蒙獨立是在前蘇聯策動下通過公投獨立的,並在1945年2月11日的蘇美英三國的《雅爾塔協定》上確定的,當年雅爾塔只有一周的會議上,三個大國主宰了二次大戰後的世界格局,這是弱國無外交的一個實例。如果中國強大,就不會有這個結果。現在的年輕人不應當以當年弱國的屈辱作為自己非法主張的例證,除非你自己認為不是中國人。

特區的刑法足以懲治「港獨」

誤區之二,是未經研究就想當然地以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未竟其業,香港特區就沒有可以禁止「港獨」的分裂國家罪。「港獨」有違基本法,但該法不是刑法,沒有懲罰性措施,港府依法治港,無從處罰制「獨」者、販「獨」者,只能任其逍遙法外。港府官員中,持有此見者不在少數。內地研究香港基本法,但不研究香港法律的人,也以為如此,兩者的研究實在是不能分開的。一般百姓還以為,「港獨」就是當年第二十三條立法被撤回之故。有些好心人,覺得要立法處理,使治「獨」有法可依。但立法要到猴年馬月,「香港速度」的遠水救不了近火。而刑法沒有溯及力,立法滯後就處理不了現在的犯法,只能處理來者。

其實,這也是誤解。「一國兩制」就是要保障國家安全,其法有二:一是保留不抵觸香港基本法的原有法律;二是新的立法。兩者互補、兼用。《中英聯合聲明》闡明的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就明確「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為了防範回歸前港英當局的任意改變,香港基本法有不少措施,其中一項措施就是第二十三條。在後過渡期,港英當局的確做了不少手腳,但在維持英國的國家安全方面,港英當局倒是從一而終的,留給香港特區的刑事法律,包括保障英國國家安全的法律到回歸時還是比較齊全的。

雖然英國包括當年英國管治下的香港,沒有分裂國家罪。但在回歸前,任何人均不得廢除女皇在聯合王國或女皇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不得煽惑離叛、不得有激起香港居民不循合法途徑改變香港的法定事項、引起香港不同居民之間的不滿、離叛、惡感和敵意的言論。這是簡化的條文,但就簡化的條文而言,已經完全可以運用來懲治「港獨」,「港獨」既然試圖改變香港直轄中央政府、不得與國家分離的法律地位,其手段是發表煽動性言論文字,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事項,當然可以治罪。讀者查閱原法律條文,就知所言非虛。

當局須消除執法誤區

既然如此,有人可能會問,港府為何不執法呢?據多方了解,這是港府自己也有誤區,社會上不少人也有誤區,就是以為上述犯罪必須要煽動別人使用暴力,或者造成社會動亂,才能治罪。上段引述是從《刑事罪行條例》第三條「叛逆性質的罪行」、第7條「煽惑離叛」、第九及第十條「煽動罪」摘出的。從文意解釋的方法來看,沒有一定要煽動別人使用暴力,或者造成社會動亂的要求。在判例法上,也不都要求採用暴力手段、有社會動亂後果的,才能治罪。

在英國學術界和司法界,對「叛逆性質的罪行」,未必要採用暴力手段;對「煽動罪」也是如此。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固然要治罪,沒有如此煽惑也可以治罪。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純粹以實施的具體手段和達成的客觀效果,作為「此罪與彼罪」的分野,是可以的;但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則不合理。凡此種種,皆可論證。當然,《孟子.離婁上》早就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經過論證,是否就有人執行,這又是另一個關鍵問題。如港府可以懲治「大獨」,「小獨」必止,則教師免受誤人子弟之譏,香港青少年免受荼毒之害,則家長幸甚,香港幸甚,國家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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