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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港獨」入立會體現法治精神

2016-08-25

馬豪輝 香港執業律師

9月立法會選舉如箭在弦,選管會在選前大約一個月推出確認書。事緣參選立法會新界東地區直選的梁天琦,因鼓吹和提倡「港獨」,被選舉主任決定他的提名無效,這個決定引起城中沸沸揚揚的討論,有人更質疑選舉主任此舉損害香港法治。

法治,一直是維持香港社會穩定的管治基石,而基本法為香港的法治制度提供了牢固的基礎。因此,所有候選人如要成為立法會議員,就必須遵守和擁護基本法,這一點不論於法於理都是毋庸置疑的。

筆者認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的確認書,用意在於提醒每位候選人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時,已明白要擁護基本法,包括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三項條文。候選人一旦簽署確認書,就代表他確認收到選舉主任的上述意見,即必須擁護基本法。然而,假如候選人在簽署確認書後,仍然在言論或行為上鼓吹和主張「港獨」,則已違反基本法。在這情況下,選舉主任有行政權決定該名候選人的提名無效。

有人認為,主張「港獨」僅是政見的表達,而基本法賦予香港巿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選舉主任不應扼殺候選人表達政見的自由。然而,筆者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的同時,亦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制。再者,參選立法會與言論自由是兩碼子的事,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其中一個主要職能,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和修改法律。因此,假如候選人自己都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身體力行」地違反基本法,又怎能爭取成為立法會議員?

對於社會上有聲音要求修改基本法以達至「港獨」,筆者認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已清楚列明,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所載,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國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且50年不變。由是觀之,假如要修改基本法第一條以達至「港獨」是不可能,因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都不能違悖「一國兩制」這個管治方針。

立法會選舉必須在符合基本法的情況下,公平、公開、公正、誠實地進行。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責任,提倡「港獨」人士的言論與基本法有抵觸,故此選舉主任行使行政權決定其提名無效,這正正體現了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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