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反對派對法治的態度,只尊重有利自己的判決,對於不利自己的,就說成「打壓、偏頗、不公義」,抹黑法官,無所不用其極,把法治當成達至其政治目的工具,有利的便利用,不利的便束之高閣,甚至不惜置諸死地,這就是反對派的法治觀,可惡亦可悲。
「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日前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理據及辯方大律師陳詞後,改判3人即時監禁,裁決撥亂反正,彰顯法治。
當初裁判法院只判處3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刑罰相對於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明顯不足。上訴庭認為,裁判官量刑時過於考慮並側重被告的犯案動機、悔意及個人情況,犯上原則性錯誤。上訴庭認為,3人所犯罪行十分嚴重,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指出,3人任意抵觸法律,不但拒絕承認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又感到自豪,自我感覺良好,加上3人毫無悔意,濫用自由,以為自己認為公義的事情就可胡作非為。因此,法庭沒有理由寬鬆處理,必須加以嚴懲,改判3人即時入獄,刑期由6至8個月不等,以儆效尤。
香港有言論集會自由,但並不等於可以逾越法律、可以犯法,甚至煽惑他人犯法。法庭的裁決,就是要對違法者作出應有懲罰,起到阻嚇作用,警惕潛在犯罪者切莫以身試法,並期望犯事者得到懲罰後能改過自新。
「雙學三丑」有預謀衝擊政總,當時3人好不威風,意氣風發,大肆煽動其他人參與衝擊,視法律如無物。後來又獲裁判官輕判,不用坐牢,更猶如英雄一般被反對派吹捧,對其他人尤其是年輕人的影響極其惡劣。法庭的輕判,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公眾誤以為只要有所謂崇高理想、為「公義」,違法亦會得到法庭輕判,甚至會被捧為英雄。「三丑」衝擊政總,揭開79天違法「佔中」的序幕,令香港法治受到重創,誤導年輕人有樣學樣,走上以暴力偏激手段反中央、反政府的歪路。很明顯,如果違法沒有代價或代價輕微,後果非常嚴重。
所以判刑必須有阻嚇性,歪風才可遏止,法治才可彰顯,才能撥亂反正,保障公眾安全。
3位上訴庭法官指出,雙方均有法律代表,有充分表達自己理據的機會,經過正當程序公開聆訊,最後在聽取各方理據後,由3位法官按法律作出公正裁決。
楊振權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並非絕對和無限制,如果示威者做出違法行為,破壞公眾秩序,這是犯罪行為,會導致社會混亂,必須嚴懲不貸。
「有識之士」散播歪理荼毒青年
楊振權法官在判詞中更指出:「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楊官所講的「有識之士」,顯然是指戴耀廷。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煽動違法「佔中」,散播「違法達義」歪理,鼓吹「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這是違法「佔中」的理論基礎,迷惑年輕人。現在後果浮現,有年輕人因違法而相繼被判入獄。
本來「三丑」被判囚只是一宗正常判決的案件,明確傳遞「犯法就要承擔罪責」的訊息,反對派卻誣衊法庭判決「打壓年輕人爭取公義」,戴耀廷更囂張地說,這種做法只會產生反效果,增加被判囚年輕人的社會影響力以及號召力,當權者將後悔把犯法者送進監獄。有關說法把歪理當真理,繼續禍害青少年。
奇怪的是,本案吸引到美國國會關注,公然發聲明干預香港司法,也說是「政治檢控」,李卓人之流更把聲明上載他的面書,裡應外合,向本港法庭施壓。香港反對派以及美國刻意無視黃之鋒等人的罪行,是非不分,更形容黃之鋒等人是香港首批「政治犯」,有外國媒體聲稱應向三犯頒發諾貝爾和平獎,實在荒謬至極。
黃之鋒等人被判入獄,反對派瘋狂攻擊律政司和法庭,更將矛頭指向上訴庭法官楊振權,以一張楊官於2015年參加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聖誕酒會的照片,暗指楊官判決偏頗,藉以抹黑楊官。「佔中」違法,法律專業團體支持反「佔中」有何不妥?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發出聲明,指楊官參加該會的聖誕酒會,是業界正常社交活動,當晚出席嘉賓及業界人士眾多,楊官只是其中一位嘉賓。該會呼籲不要炒作正常的社交活動。
反對派輸打贏要破壞法治
反對派的不負責任及狂妄,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捍衛本港司法獨立。聲明指出,上訴判決未見任何跡象「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認為有關被告經法律程序審理、定罪及判刑。整個過程,被告都有法律代表辯護,聆訊是公平及公開的。此外,聲明亦表達關注部分媒體的社評及言論,明言若是無根據的抨擊,將有損香港司法。
反對派攻擊抹黑法庭,叫囂法庭判決是「政治打壓」,完全與事實不符,破壞香港法治。反對派既然抹黑司法機構,還說什麼一定要上訴至終審法院。既然不信任香港司法,還上訴什麼?反對派輸打贏要,是非不分,完全不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