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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習非成是 校方不能縱容

2017-09-13

林暉 時事評論員

今年開學後,本港多間大專院校出現「港獨」宣傳品,更有學校「民主牆」出現奚落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喪子的字句,惹來各界狠批。不過,相關的大學學生會不僅沒有批評不當言行,更倒打一耙。13間大專院校學生會日前就事件發出聯合聲明,批評特首林鄭月娥「借機指言論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反稱「大學校園應為思想意見交流之所,民主牆亦是容許學生暢所欲言的公開平台」,大專學界予以最強烈之譴責,云云。相關聲明讀來令人愕然,譴責的對象竟然不是貼出冷血標語的惡毒言行,而是批評冷血標語、以正視聽的言行,不能不令人感慨香港社會竟能如斯顛倒黑白。

筆者覺得有兩組概念需要釐清,一個是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一個是討論與發洩。學校的「民主牆」並非學生會或某些人的私人領地,而是一個大家都可以發表意見的公共空間。其言行既然超出社會底線,惹來群起批評是正常不過的事,校方作為管理當局,亦有必要找出相關人等,考慮作出紀律處分。在公眾場所作出的行為,理應用公眾標準去評判,不能以私隱作為擋箭牌。

「民主牆」的本意,是給學生一個意見交流、討論之所,但在香港近年泛政治化的氛圍之下,無論是線下的「民主牆」還是線上的討論區,都早已變味。不是討論區,而是發洩區。口出惡言詛咒死者,貼出「港獨」標語,甚至以「支那」辱罵國人,這是討論嗎?這是交流嗎?學生會縱容這些情緒化的表達出現在「民主牆」,就是管理失職,理應被褫奪其管理權,還有臉面出來反咬一口?

其實,「港獨」分子也罷,這些大學學生會也罷,其看準的都是香港尚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例如13間大專院校學生會的聯合聲明就提到,宣「獨」行為「並無違反香港法律」,認為「政府及中大校方均不可以『違反《基本法》』為名,禁止學生討論『香港獨立』」。其道理十分明白,雖然宣「獨」違反基本法,但23條不是還沒立法嗎?因此他們就大安旨意政府奈他們如何。但他們有所不知,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有關於煽動罪行的界定,「任何人若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因此,只要認定其言行屬於煽動性質,追究其法律責任絕對有法可依。

「港獨」違反基本法,冷血言論違背人性道德,在此大是大非問題上,有關大學當局必須嚴正處理,以儆效尤,切不可輕輕放過。否則,此惡例一開,歪風蔓延校園,任何教育都是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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