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裁定周庭提名無效其中一個重要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出的解釋。有人質疑,是次釋法只涉及宣誓問題,又以同屬「眾志」的羅冠聰之前提名有效為由,質疑選舉主任「雙重標準」。惟事實是,該次在2016年11月,即羅冠聰當選後作出的釋法,第一條已明確說明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在該解釋的草案說明中,也表明宣揚「港獨」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擁護基本法是出任公職條件
針對「青症雙邪」引發的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同年11月5日的會議上,就釋法草案作出說明,其中詳細說明了釋法草案的第一條,即明確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他在說明中首先引用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1984年6月已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於什麼是愛國者,鄧小平同志指出,「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張榮順指出,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的原則。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這一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鑑於在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出現了公開宣揚「港獨」者參選並當選的情況,張榮順指出,有必要明確參選或者出任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的人,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故才有解釋(草案)的第一條規定。
張榮順還就此特別說明,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民族自決」本質也是「港獨」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釋法後會見記者時指出,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本質就是政治效忠問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的法定公職人員必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必須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效忠義務。這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立法目的。
他並提到,除了打正「港獨」旗號者外,另一種表現是散佈香港 「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
■香港文匯報記者 羅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