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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裁定周庭提名無效的理據

2018-01-28

相關法例規定

■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四十(1)(b)(i)條,所有參選人都必須在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 有關參選人還需要簽署確認書,確認在簽署相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以下的基本法條文--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周庭的具體情況

■ 「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所主張的「前途公投」包括「獨立」及「地方自治」等選項。

■ 根據法律意見,有關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原則相違背。

■ 周庭為「眾志」創黨成員之一,其創黨時的意圖必定為推動和宣揚有關的「民主自決」主張。

■ 周庭一直在「眾志」擔當關鍵角色,亦反映她一直認同「自決」主張,證明她並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區。

■ 近期並無資料顯示周庭改變或放棄有關主張。

■ 周庭參選時自願申報的政治聯繫為「眾志」,明確表達她代表該組織參加補選,及認同「自決」主張。

■ 宣稱「眾志」為其政治聯繫的事實,顯示周庭在簽署聲明及確認書時並非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意圖。

選舉主任的決定

■ 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同屬「眾志」的羅冠聰的提名被裁定有效,惟須考慮當時情況,獨立處理每宗個案。

■ 在考慮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的發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並在參考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接納周庭已作了一項《立法會條例》第四十(1)(b)(i)條的規定,其提名無效。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羅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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