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旦、文森)就選舉主任考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香港有關法例等,裁定周庭提名無效,有法律界人士昨日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已確立了參與立法會選舉者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而國家主權及安全至為重要,有凌駕性的考慮,倘容許主張「港獨」者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將危害「一國兩制」、香港繁榮穩定和法治。
陳曼琪:「獨」人參選毀港繁榮穩定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陳曼琪昨指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非絕對,而是受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所需要的必須限制。根據國家憲法、基本法、本地成文法、不成文法及和參考國際案例,主張、爭取、宣傳、及/或推動「港獨」者不能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是合憲、合法、合理及相稱的。
她續說,香港特區作為行使普通法的地方,與很多外國民主地方一樣,在設定參選權限制時,國家主權及安全都是至為重要,有凌駕性的考慮。倘有人堅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絕無限制,容許主張、爭取、宣傳、及/或推動「港獨」者成為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候選人,便是披着法律外衣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危害「一國兩制」、香港繁榮穩定和法治。
陳曼琪強調,根據《立法會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按照規例決定有關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並在獲證明並信納情況下,決定或更改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資格。有關條款顯示選舉主任有法律責任,在不同的選舉階段確保候選人的獲提名資格符合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的實體法律要求,絕對有法可依的。
陳弘毅:「自決」可視為主張「港獨」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確立了參選立法會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儘管有關人等並非明文鼓吹「港獨」,但按常理評論,如有團體鼓吹「自決」,而「自決」意義是包括香港可通過「公投」而選擇「獨立」,即可被視為與「港獨」主張相類似。
湯家驊:選舉主任決定是「引述事實」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參考「眾志」的政綱提及「全民自決」,及策劃「公投」等政治理念,的確會令人認為他們同意「港獨」是一個選項,並顯示周庭不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故選舉主任是次決定是「引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