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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修改憲法要點

2018-02-12

1988年

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涉及兩項內容的第一個憲法修正案。在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明確規定了私營經濟在社會主義所有制結構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積極作用。

1993年

第二個憲法修正案由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被明確寫入;國家的奮鬥目標,則由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變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此外,「市場經濟」一詞入憲、「計劃經濟」一詞淡出,並取消了「農村人民公社」,確認「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

1999年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涉及六項內容的第三個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並列寫入憲法,確認鄧小平理論指導地位。此外,「依法治國」入憲,「法治」成為國家意志,此舉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004年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個憲法修正案,對第十八條至三十一條的內容都進行了修改,是歷屆修改條數最多、涉及內容最廣泛的一次。包括「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確立其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確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王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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