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傑 中銀香港高級經濟研究員
內地證監會繼3月30日發佈《關於開展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之後,5月4日就《CDR公開發行管理辦法》啟動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程序。作為吸引已在海外上市的內地新經濟企業回歸本土市場,及為醞釀中的「滬倫通」預做準備的重要制度性舉措,CDR有望盡快落地。
在全力打好金融風險保衛戰的背景之下,市場對A股制度化改革充滿期待的同時,亦高度關注投資者利益保護問題,如何做到激活市場與防範風險的平衡相信是CDR推進中的重點內容。
制度框架形態已現
CDR的提出最早是在2001年5月的香港。當時,已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其大部分資產在內地)希望通過在內地發行存託憑證,實現在內地間接上市融資的目的,達至擴張規模及優化資產結構的需要。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監管部門、交易所、券商及企業界再度熱議CDR,既是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吸引海外上市新經濟公司回歸內地市場的迫切需求,也是為內地金融業進一步開放,特別是為「滬倫通」啟動鋪路的制度考量。
制度框架構建隨即加快推動。3月30日內地證監會明確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軟件與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及生物醫藥作為試行CDR的重點行業,並對發行企業門檻及盈利要求作出規定;近期出台的管理辦法則從法律適用、發行、上市及交易安排、信息披露、存託及託管制度、投資者保護及法律責任等六大方面作出較為詳細的規範。透過兩份指導性文件,內地CDR的基本形態已呼之欲出。
他山之石與中國化亮點
作為本地投資者投資海外上市企業的重要模式之一,美國ADR市場蓬勃發展:2014年阿里巴巴以ADR形式赴美上市,成功集資逾250億美元。
2017年美國市場有29家公司以ADR完成IPO,主要涉及互聯網、替代能源、商業服務、軟件等新興產業;反之,台灣TDR市場從2008年快速發展到2011年成交量下滑、退市企業日趨增多則受制於上市資源先天不足、金融監管不力(如財務真實性難以求證、資訊披露過於簡略、台交所對TDR與基礎股票之間的贖回機制限制較少等)等因素。
內地CDR制度設計充分借鑑國際及境外市場發展的正反經驗,力求促進市場發展與防控風險的平衡。促發展主要措施包括發行CDR的公司可在A股市場再融資、交易可採取做市商方式保障流動性等。
除把握發行規模與節奏、防止短期過度炒作外,投資者保護是防控風險的重要環節。複製A股現有模式,引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其職責集購買最小交易份額、受託持有與公開徵集權利委託、支持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三位於一體,成為中國特色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目前仍有一些市場關心的細節尚未得到回應:一是CDR發行比例(一般要求公司發行CDR不低於某一比例)與方式(增量或存量發行);二是CDR與基礎證券轉換的制度設計;三是跨境監管機制協調。
料呈現不斷完善過程
相關問題有望在日後的文件中進一步細化和規範,CDR市場發展也將呈現循序漸進、不斷修正與完善的過程。
截至今年首季,中美股票市場TMT公司市值佔比分別為13.7%和28.8%;2017年《胡潤大中華獨角獸指數》顯示,內地市值10億美元以上私有企業有120家,合計市值約3萬億元人民幣。
CDR漸行漸近,勢必增強未來新經濟企業集聚A股市場的吸引力。■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