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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社團條例》 依法制止「港獨」

2018-07-24

穆家駿 中學老師

上星期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將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這是回歸後,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社團條例》處理分裂國家的組織。今次所引用的第8條第1節已經列明了兩項「(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以及「(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香港民族黨」正正同時違反此兩項規定。

由2016年3月建「黨」開始,「香港民族黨」的綱領已經表明,要推動「港獨」和成立「香港共和國」,明顯是違反基本法的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同時觸犯了《社團條例》中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

然而,「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反駁,提出言論並非實際行動。那麼「香港民族黨」成員在學校門口派「港獨」的單張、設立「中學政治啟蒙計劃」培養「港獨」接班人、企圖利用維園年宵市場攤位散播「港獨」,是否屬於實際行動呢?

《社團條例》第8條的第二點也列明,作為政治團體的「香港民族黨」,其召集人以團體名義出訪台灣,與「台獨」、「疆獨」等分離組織會面,更以「香港代表」的身份加入「自由印太聯盟」。此等行為明顯是與境外政治團體有密切聯繫。所幸的是,回歸初的臨時立法會為《社團條例》加入保護國家安全的細則,補充香港未完成23條立法在保障國家安全上的空白。

今次保安局局長依據《社團條例》採取行動,也向社會發放一個明確的訊息,香港擁有結社自由,但這個自由並不是無限大的,社團需要根據法例規定做好登記,只要是一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成為社團,需按照《社團條例》進行合法活動。

雖然社會上的組織應按《社團條例》註冊,但是在立法會的公聽會中,有人自稱代表某某社團,卻從來沒有受到任何規管。例如早前就有人自稱代表「香港靖國神社」、「調理農務蘭花系」等等根本沒有在港註冊或登記的所謂團體。

立法會秘書處在2015年曾以「團體名稱不莊重、違反最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為由,要求相關「社團」改以個人名義或更改團體名稱方可出席會議,但有關社團的真確性從來不在考慮之列。筆者認為,政府理應依法規管社團,重回正軌,否則《社團條例》只會變得可有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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