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章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一個公然表示會用盡一切方法,包括暴力手段去達成「港獨」目的的社團,到底應否被禁止運作?「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近日接獲保安局通知,指該黨的倡議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威脅,故此考慮根據法例禁止其繼續運作。保安局終於作出果敢的決定,香港絕大部分市民都支持及理解,偏偏部分反對派政客卻要刻意打對台,一時指會影響「結社自由」、一時又指「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沒有即時危險,不應「打壓」云云;對於反對派的「理據」,筆者在此必須嚴正駁斥,以正視聽!
「港獨」違反基本法
一個提倡違反香港基本法條文、要求「港獨」的政治組織,到底應否、能否在香港存在,本身已是值得斟酌;的確,香港基本法第27條保障了香港市民的結社自由,但大家不要忘記,一如基本法所保障的其他各項「自由」,這些「自由」都是有前設和條件的,首要條件正正是不能和基本法抵觸!「香港民族黨」提出的「港獨」訴求,徹底違背基本法第1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基本法中表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意味如果有人企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搞獨立,均是基本法所不容,這個牽涉到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問題,即使反對派最「崇拜」的《國際人權公約》或《香港人權法案》,在寫明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之時,也列明需要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等重要前提。如今「香港民族黨」以及陳浩天明顯違憲違法,難道政府要不顧國家以至香港市民,任由陳浩天等政客繼續破壞家園,才算得上是好政府嗎?
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標準」
事實上,即使是其他奉行民主制度的法治地方,也不會讓仇恨國家、破壞到社會秩序的組織「無止境」運作下去。翻查資料,輕易就看到德國刑法典規定,傳播或在公開場合使用違憲組織標誌(例如「納粹黨」),可被判處3年以下監禁及罰款。在英國,一年多前有組織因為在社交媒體發放支持謀殺者的照片,被英國政府定性為恐怖主義組織,取締其一切活動。
或許,反對派到今日還以為言論自由「大於一切」,但環球各地的法例以至案例都說明,行使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前提,一定不能危害到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值得留意的是,除了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被法律所容許之外,荷蘭、丹麥、馬來西亞、泰國等國家,對言論自由同樣有一定限制。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不容許侮辱皇室的言論;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國家,仍保留關於叛逆罪、煽動叛亂罪及官方機密的法律。
事實上,在香港犯「煽動意圖罪」的刑罰可以很重,雖然回歸後政府未曾根據相關法例提出檢控,但在港英管治年代,時為英皇書院學生的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就因為派發愛國宣傳刊物而被港英政府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檢控和關進牢房。
「香港民族黨」蠱惑學子
「香港民族黨」以至其他「港獨」派,不但經常煽動「港獨」歪風,一方面玩「去中國化」,煽動他人仇恨以及歧視內地人;一方面就搞分裂,與「台獨」、「疆獨」等分離分子合流,還滲透學校,蠱惑心智未成熟的學子,加入他們的「港獨」行列。筆者認為,如果繼續任由「香港民族黨」以至其他「獨派」胡作非為,相信香港市民就要面臨第二次、第三次「旺角暴動了」!
誠如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所指,曾有一宗意大利案例,該國有人嘗試重組惡名昭彰的「法西斯黨」,結果遭到意大利政府判監,其組織亦被取締,歐洲人權委員會亦不認為意大利政府有做錯。這些道理,本港反對派豈會不明白,他們只是裝聾扮啞。或許,他們樂於見到香港動亂,好讓自己乘人之危,大收「政治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