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文匯論壇 > 正文

反對派豈可在國家安全定義上誤導公眾

2018-07-28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評論員

特區政府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符合國際標準、公平合理的做法。1997年回歸前夕,候任特首辦在修訂《社團條例》時引入「國家安全」的條文,其定義「採納自聯合國於1990年出版名為《法律下的個人自由》的刊物」,條例草案的字眼和內容是參考美國聯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國、暴亂及顛覆活動」第2386條「特定組織登記」。因此,《社團條例》國家安全定義清晰、明確,符合國際標準。

《社團條例》把「國家安全」明確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但反對派聲稱,國家安全「定義模糊」,違反國際標準云云。公民黨更發表聲明,聲言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引用國家安全作為理由,但國家安全「定義模糊」,特區政府可「隨意濫用」,構成「人權威脅」。支聯會李卓人則散播歪理,稱該「國家安全」定義「唔係用香港人定義,而係大陸定義,佢話乜洢Y國家安全都得」,當局可以將「紅線拉到無限闊」。

反對派的國家安全定義違反國際標準

反對派引用《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指「只有在保護國家存在、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免受武力或武力威脅」,才可基於國家安全合理限制某些權利,以及「言論與可能出現或出現暴力之間存在直接和即時關係」(《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項),才可限制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據此,反對派聲稱《社團條例》的國家安全定義違反國際標準。

不管反對派是無知還是蓄意誤導公眾,事實上《錫拉庫扎原則》和《約翰內斯堡原則》並非國際公約或條約,對各國並無約束力,聯合國也沒有採用這些原則,作為條約以外的標準。這些原則由一些目光短淺的學者和人權專家擬訂,其標準超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正如《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其中一名起草人Frances D'Souza證實,至今未有國家採納第六項原則。

《社團條例》關於國家安全的定義符合國際標準,更體現在聯合國有關聲明和文件中。聯合國在2016年1月19日發表的一份主席聲明中,安理會強調國家當局在促進包容性發展方面負有首要責任,時任秘書長潘基文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依然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

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明確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部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1993年聯合國人權世界會議的宣言指出:「自決的定義,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任何行為,去部分或完全分解或損害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統一的行為。」兩年後聯合國大會在其50周年的宣言中重申了這個原則。

政府依法堵塞漏洞維護國安

觀察當今世界各國國家安全立法,無不注重適應各國政治文化、法治傳統,構建從憲法到基本法律再到單行立法、附屬立法,覆蓋國家安全體制機制、機構職權、運作程序、運作規則等內容的法律體系。

安全,關乎人民的最基本利益。安全,也是一個國家屹立於當今世界的最基本要求。維護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安全,是國家的最基本職責。國家安全,是國家擔負起保障人民安全職責的根本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也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保障。

反對派在國家安全定義上誤導公眾無法得逞。特區政府此次對「 香港民族黨」採取的禁制行動,是在經過長時間觀察和收集大量證據後作出的,是一項既有堅實法理基礎,亦有充分事實依據,更有主流民意支持的合理合法行動。

1997年回歸之後成立特區,香港已經成為國家整體的一部分,對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保安局和警方更責無旁貸。此次作出將依法禁止「 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決定,有力維護國家安全和港人根本利益,得到廣大市民認同和支持。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特區政府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彰顯特區政府完善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制度的努力,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