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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在香港適用

2018-08-02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日前,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在一個公開場合表示「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國家憲法即自動適用於香港」,這是一個正常邏輯,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國家憲法固然適用於包括特區在內的土地,而基本法的性質為特區內使用的特別法,除基本法明文規定外,國家憲法自然對特別法有凌駕性,並適用於特區。

在香港特區,國家憲法、全國性法律 (除個別條文列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區以外)、香港基本法、香港法例、香港普通法和衡平法、《新界條例》和《婚姻地位條例》等中國習慣法,共同構建香港的法律基礎,其中,國家憲法更是上位法,是在香港特區最權威的法律。

國家憲法是香港法律的根基,並有法理依據,在香港適用也是天經地義。回歸後,很多政客在維護自己利益時,嘴邊只掛着基本法,卻對具最高地位和權威的憲法隻字不提,未免斷章取義;國家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兩者地位本身亦不是並駕齊驅的,關係並不是對等的,而是母法的憲制地位和法律效力均凌駕子法,這也解釋了國家憲法在香港適用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條文明確給予香港特區存在的法律基礎,也即是說,有了國家憲法的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才誕生,換言之,是有先後次序,是先有國家憲法,再有基本法,後者是授權法,是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憲法授予的權力制訂、頒佈和實施的。

筆者早前在杭州考察時,參觀了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獲益良多。筆者認為,其實除了每年12月4日的國家憲法日,香港特區需要加強國家憲法的推廣和宣傳教育,從而達到普及目的,應從小學和地區做起,將其納入大學法律和政務學院的必修課,同時,把向國家憲法宣誓效忠儀式,推至香港問責官員、高級公務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和全體公職人員,藉以加強香港各界對國家憲法權威和觀念的絕對尊重,是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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