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英毅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青賢智匯研究員
早前,本港一名資深法律學者在某學術論壇上宣稱基本法第1條訂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可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改機制修改、甚至廢除。此番言論引起社會各界對基本法修改機制的關注,筆者希望透過本文,淺析修改基本法的大原則。
雖然基本法內文主要以原則性條文為主,但其起草者並沒有排除因社會發展而導致部分現有條文變得不合時宜的可能性。然而,由於基本法的本質乃憲制性文件,若隨便可以修改的話勢必嚴重損害其權威性。因此,訂明嚴格的修改機制,一方面確保基本法可因循社會的變遷,另一方面亦可保護其權威性。
修改基本法的機制載於第159條。此條共分為四款,每一款都分別對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第4款:「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許有讀者會問,何謂上述的基本方針政策?我們又從何得知?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從我國已故權威憲法學者、基本法起草者肖蔚雲教授的著作中找到(參見 Xiao Wei-yun,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 Account of the Drafting of the Hong Kong Basic Law,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1,88-91)。肖教授指出,基本法第一章總則乃反映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和「一國兩制」精神的重要部分。因此,在基本法第一章、第1條開宗明義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充分反映基本方針政策最重要的一環正是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更重要的是,我國憲法第5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而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第1款,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運用其職權立法和修訂法律時,當然要嚴格遵守憲法的規定。
由此可見,任何主張修改基本法第1條的主張,根本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的規定。透過廢除或修改基本法第1條,從而提倡「港獨」,這種主張在本質上更違憲。中國自1997年7月1日起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舉世公認的政治現實;我國憲法、基本法自當天起適用於香港,更是毋庸置疑的憲制現實。任何假借「學術討論」為名、提倡「港獨」為實的主張,只會淪為公然挑戰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的伎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