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堯 立法會議員
近日,由新界鄉議局舉行的「新界日」村民大會再次引發了對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的探討,有觀點認為,政府沒有保護好原居民傳統權益,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社會對丁屋權的種種針對,丁權案官司等事件更是衝擊了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不但在新界引起恐慌,更帶來城鄉矛盾進一步激化。
筆者認為,丁屋權不僅僅有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問題,背後更涉及到基本法的權威和地位。特區政府不應該用狹隘的思維來處理問題,新界原居民於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傳統合法權益不容挑戰,否則不僅會帶來新的社會矛盾,還會將以前舊的矛盾一併帶出,進而摧毀香港良好的法制體系,影響香港整體發展。
尊重新界歷史和原居民傳統權益
丁屋權並非一個簡單的議題,新界原居民與土地關係緊密,其內涵遠比想像中來得更複雜和傳統。回顧歷史,原居民先祖早在宋、明的年代就已擁有新界的土地,當時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聚族而居。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仍在延續。為了安撫新界原居民,殖民管治政府於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了新界原居民的權利,尤其在土地的使用方面,更是尊重原居民傳統的生活方式。
及至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港英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小型屋宇政策」,這就是俗稱的「丁屋政策」。政府要開發原屬於原居民的土地,又要確保原居民的傳統和權益,確保在實行過程中不產生大的矛盾甚至於消除矛盾,因而給予原居民丁屋權等法定權利。
同時,港英政府於1960年代至1980年代推出的「換地權益書」政策,即「甲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A)「乙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B),以代替新界發展的現金賠償。由政府向原居民發出權益書借用土地,待政府有現成土地時,原居民便可以權益書換回應得的土地並搭上興建「丁屋」這個附屬品。
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中央政府亦照顧新界的歷史背景,尊重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於基本法第40條裡,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寫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更何況,基本法並不是中央政府單方寫成,而是參考了大量香港人,包括非新界原居民及殖民管治政府的意見而完成。由此可見,丁屋權利是經過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利,談丁屋權絕不能夠脫離歷史發展的背景。
丁屋政策不只是原居民權利問題
筆者認為,丁屋權的背後更應該思考的,是該如何尊重及遵守基本法,如果今天選擇用狹隘的思維處理事情,對基本法中保障新界原居民固有權益的條文置若罔聞,在明天又怎麼能要求他人尊重和遵守基本法,香港依託基本法所擁有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又怎麼能切實貫徹執行?
由「新界日」而引發的討論值得社會警惕,我們同時應該注意,被稱為「長洲覆核王」的市民郭卓堅以及背後的一些「亂港」人士,長期濫用司法覆核,利用法律程序擾亂社會正常運作,浪費大量的公帑,對香港的發展沒有絲毫幫助。對於這樣的行為,社會不應該容忍,法庭一定要依法遏止,維護法律的權威,不容其胡作非為。
依託智慧優化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自1972年以來都沒有檢討過,現時應該要檢討,是時候作出更為正面及進取的優化方案,要更有規劃、有秩序地推動丁屋政策。例如,應該放寬規格限制,放寬建築高度和層數,容許建立「丁廈」多層式的發展,以便疏導輪候已久的申請,充分發揮土地發展空間。
同時,特區政府可參考已被廢除的「換地權益書」制度,商討制定新的土地賠償方案徵收新界土地。事實上,「換地權益書」制度在歷史上一直行之有效,亦能反映土地的潛在價值,沙田、荃灣、屯門等新市鎮過去就以此形式開發而成。若政府重設類似制度,有利釋放出大量土地以解決房屋需求,更可以此方式解決丁權的爭議和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特區政府必須嚴格遵從及履行基本法第40條的責任,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不應再被挾持在任何政治漩渦中,失去方寸。一刀切的方式不僅不能夠解決問題,反而會產生更多的矛盾。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應當在以不影響新界原居民權益的原則下,探討解決方案,做到互利互惠,這才是目前需要展示的正確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