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保安局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大得人心。可是,部分反對派兔死狐悲,要為其出頭。這說明僅依靠《社團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是不夠的,基本法23條立法還要加快。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推動「港獨」的事實是清楚的,包括試圖註冊公司、參與立法會選舉、在校園散播「港獨」資訊、收集捐款及尋求海外分離分子支持等,是令人相信「香港民族黨」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有力證據。「民族黨」對國家安全構成真正威脅,禁止其運作是必須和有迫切性。李家超還說,一旦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刊憲後,有關組織就會變成非法社團,任何人身為非法社團成員行事、參加集會、捐助有關組織均屬違法,有關人士或面臨罰款甚至監禁。
一班反對派不引以為戒,反而抗議警方「濫用」《社團條例》「損害」香港的「結社自由」。「自決」派的朱凱Y聲稱,「北京」向港人「步步進逼」,先打「港獨」,再打「反對共產黨」者,最終目的是要「禁止顛覆國家政權」。事實上,陳浩天搞「港獨」不是說說而已,而是有綱領、有行動。
「香港民族黨」提出六大違法主張,其中四項是:「建立獨立的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支持並參加一切有效抗爭;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香港憲法必須由港人制定;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曾參與2016年立法會的選舉,因拒絕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而被取消資格;各種謀求「獨立」的組織在台北舉行集會,視陳浩天為上賓,大肆討論「港獨」、「台獨」事項;「香港民族黨」不時在香港舉行「港獨」活動,發表煽動性言論,向中學生派發「港獨」小冊子,陳浩天聲稱超過80間中學與「香港民族黨」有聯繫。這些行為都違反《公安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
很明顯,警方以《社團條例》建議保安局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非「以言入罪」、遏制「言論自由」, 難道特區政府明知「民族黨」鼓吹煽動「港獨」,並已付諸行動,還能放任自流?
問題是,「香港民族黨」與外部勢力及「台獨」組織勾結,已違反基本法第23條,但是23條立法至今沒有完成,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帶」。有反對派經常質疑國家安全的概念「含糊」,並以此為由抗拒對「港獨」採取法律行動,更證明僅靠現行法律維護國家安全不足夠,應盡快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通過法律條文清晰界定何為危害國家安全並應受到制裁的行為。
筆者還認為,以為現行法律足以維護國家安全,不需要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很不對的。固然,香港的《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法律,雖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是仍有不少國家安全的模糊認識,有待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來釐清。此次即使取締了「香港民族黨」,只是停止其運作而已,陳浩天個人可能不需要承擔任何刑責。鼓吹煽動「港獨」的人,得不到適當的法律約束,「港獨」能不有恃無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