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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也應該被DQ

2018-10-15

文兆基

一如外界所料,立場上一直支持「自決」、蘊含「港獨」選項的劉小麗,終於被選舉主任褫奪了她的參選資格,反對派隨即變陣,決定由早已欽定的工黨李卓人披甲上陣,成為頂替劉小麗的後備人選 (Plan B)。然而,身兼支聯會執委的李卓人,過去一直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立場,又是否符合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資格呢?

究竟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人能否參選,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在今年3月已經談及這個問題。他認為,全國人大在今年 3 月 11 日修改國家《憲法》之後,在《憲法》第一條加入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字眼,日後如有立法會參選人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將有可能違憲。至於會否影響立法會的參選資格,譚耀宗則認為這個問題和具體做法,應留待選舉主任考慮。

及後,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及港澳辦前主任王光亞,在接受訪問時均認為,任何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人,應該不能參選立法會。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則曾在 4月25日表示,主張「結束一黨專政」會否被 DQ ,只不過是一個偽命題,因為中國根本不是「一黨專政」,但他認為一個人既要參加這套建制,又要推翻這一套建制,不合政治倫理。

王主任認為「結束一黨專政」是一個偽命題,說法正確。明眼人都知道,李卓人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其實是醜化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其實實際目的,就是要結束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鑒於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人民實行社會主義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根本形式,亦是我國的國家制度,所謂「結束一黨專政」,有顛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意味。

從法理上而言,《立法會條例》第 40(1)(b)(i) 條規定,參選人必須填妥一份附有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之提名表格,而《基本法》第1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條文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定義上必然是依照《憲法》第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換言之,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實質意涵,蘊含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意思,等於要推翻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不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亦是「一國兩制」的主體和前提。因此,「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其實是要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復存在,因此持有關主張的人,根本不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第 1 條。

現行的《立法會條例》並無要求候選人擁護《憲法》,卻有要求候選人擁護《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擁有釋法權。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時,定義必然跟《憲法》第1條一樣。李卓人的「結束一黨專政」主張,蘊含顛覆內地制度的意思,便不應視其擁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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