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成煥 新社聯副理事長
政治光譜靠近「激進本土派」的朱凱廸參與競選鄉郊代表,被選舉主任通知提名無效。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情理法三方面評估此事。首先的是究竟朱凱廸是否如他所講,並不支持「港獨」?朱凱廸曾在2016年表明自己「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既然他口口聲聲不支持「港獨」,為何又要支持別人這樣做?豈非言行不一,「講一套,做一套」,或者是搞「暗獨」?所謂「聽其言,觀其行」,他雖然聲稱不支持「港獨」,但又認為港人能夠選擇「獨立」,說到底,他就是認同港人可以「獨立」,這是大家必須認識清楚的,絕不能被朱凱廸的「語言偽術」蒙混過去。
朱凱廸認為支持「港獨」是「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也是有底線的,就是必須要符合法律,否則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間接鼓勵別人犯法。作為一名立法會議員卻去支持別人犯法,本來就不應有出任議員的資格,上次選舉時沒有被DQ,不代表以後就不能被DQ。試問一下,即使上次選舉主任寬鬆了,難道今次就不能嚴正一些嗎?
至於法律方面,反對派認為基本法104條並沒有把鄉郊代表選舉列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內的重要公職,因而相關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然則選舉主任是依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作出決定,是一條既有的法律既定,這點與基本法並無抵觸,反對派希望捉字蝨是經不起考驗的:基本法沒有列明,並不表示只有基本法列明的選舉才可以適用現有的選舉法例,難道本地法律便不用遵循嗎?
無論從情理法三方面,朱凱廸的參選資格被取消也是理所當然和可以預期的,同時亦警告那些明裡暗裡支持「港獨」的政客,不要心存僥倖,企圖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