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輝 香港麥振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香港上海金融企業聯合會副秘書長
近幾年,香港的借殼上市制度產生了不少問題。今年7月26日,港交所發佈了有關借殼上市及其他殼股活動等諮詢總結,希望通過制度規範加強對借殼上市制度的管理。本次出台的一系列新規則在嚴格規範借殼上市的同時(編按:修訂將於10月1日生效),也充分考慮了市場的靈活性。筆者感到,本次上市規則的改革是必須的也是合理的。
首先,進一步細化「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的變動」的含義。在現有的上市規則第14.06條的基礎上,港交所在評估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時除了考慮控股股東是否有變,更會側重評估有能力行使實際控制權的單一最大主要股東是否有變。目前,一些殼股的上市公司通過代持等方式對實際控制人進行隱名,本次修訂要求港交所在評估控制權變化時也考慮相關人員的變動以及現任董事行政職能的變化,比如執行董事或行政總裁的變動,從而保證港交所不僅關注控制權的比例變化,更為關注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是否發生了改變。
消除不必要掣肘
其次,港交所進一步修改了「一連串的交易及/或安排」的要求。港交所在評估該等交易時需要考慮這些交易之間是否有關聯,比如(1)所收購的是否是類似業務,(2)是否分階段收購同一公司或公司集團的權益,或(3)是否從相同或相關人士收購業務。同時,新規定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在控制權變動時或其後36個月內,將上市公司原有業務的全部或大部分出售或注入新業務,而原來的時間限制是24個月。筆者認為,本次港交所增加借殼上市者的時間成本將有效打擊並阻礙意圖規避上市規則而達到借殼上市目的交易的進行。同時,港交所將「創建業務」、「股權融資」及「終止業務」3項內容排除在「一連串交易」之外,以消除上市公司日常業務中的正常交易引發收購規則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掣肘。
留靈活處理空間
第三、 港交所將極端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新增為《上市規則》第 14.06C 條的「極端交易」。港交所在判定有關收購是否為極端交易時,不僅要證明上市公司無意規避上市規定,還要考慮下列條件,即(1)在進行建議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不少於36 個月的時間內控制權不變,且交易不會導致實質控制權有所轉變,或(2)上市公司經營的主營業務規模龐大,且將在交易後繼續經營該主營業務。同時,上市公司必須委聘財務顧問就收購目標進行盡職審查,證明收購目標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要求。換言之,如果財務顧問未能提供合規聲明,或有其他資料顯示收購目標不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又或有任何其他關於規避新上市規定的疑慮,港交所都會要求重新將收購事項歸類為反向收購。「極端交易」為中小型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避免被認定為反向收購留下了靈活處理的餘地。筆者認為,本次港交所對上市規則的修改通過更加嚴格的規定限制了濫用借殼上市的行為,旨在進一步規範香港資本市場,有助於香港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