篤行
近日,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記者協會分別發表聲明,對警方依法嚴正執法作出「譴責」,但聲明即被會員或外界反駁,批評該聲明以偏概全,誤導公眾。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前暫委區域法院法官黃汝榮,前副刑事檢控專員李紹強,執業大律師趙振寰也分別致函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不認同香港大律師公會於9月3日發表的《香港大律師公會就警方處理公眾示威的手法的新聞發佈》,批評該發佈以偏概全,也不代表全數會員立場。香港記者協會也是「譴責常客」,然而,記協所作出的譴責欠缺客觀理據,部分內容更與事實不符。
譴責成了政壇筆戰的第二個戰場。當譴責成了針對政見、不同陣營的另類武器,表態最重要,內容反而是次要,每個譴責聲明寫兩三段落,似是而非,或人云亦云,便算交了功課,再刊載在組織網頁,讓他人代為轉發。措詞強硬,嚴詞厲色便可以,觀點立場先行,事實放一邊,個別行業組織只選舉性批評,或對某些經刪剪或節錄片段,作斷章取義的譴責。
一個組織在作出任何譴責聲明前,徵詢會員或行業意見是基本常識,否則,在發出聲明後,卻遇到行內從業員巴掌打臉的羅生門,除了削弱該組織的公信力,也變相自揭組織毫無代表性可言。若組織把掌權者的個人自由創作,套上組織信紙和下款,便算是該組織的譴責聲明,但卻與多數行內從業員的意見相左,這究竟是個人行為還是行內共識?算不算「被代表」和騎劫?
若譴責聲明具選擇性及偏頗,以歪理抹黑譴責對象,未審先判,是黑白不分、本末倒置。大律師公會和記協甘心作出選擇性譴責,與公義為敵,掩蓋真相,埋沒良知,成為罪惡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