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自己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身份參選,故與「眾志」的聯繫「不適用於考慮本人提名的有效性」
選舉主任︰「眾志」立場一直都認為「港獨」是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一般人亦會傾向相信,黃之鋒既然擔當「眾志」要職,其立場亦是如此。同時,黃之鋒從沒有在回覆中指出其理念與「眾志」有何分別
黃之鋒︰「眾志」2016年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是客觀反映當時民意,不代表「眾志」提倡這是需要具備的必然選項
選舉主任︰黃之鋒嘗試誤導讀者,令人以為「眾志」與他本人已摒棄有關主張,實情是他們並沒有,黃之鋒在第三次回覆時已清楚聲言「我的立場不曾改變」
黃之鋒︰國家主席習近平於本月13日「嚴詞威脅」,指出「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故不論有無民意基礎,「眾志」均不提倡和支持「港獨」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選舉主任︰「眾志」自2016年起一直持該綱領或理念,黃之鋒稱習近平主席講話為「嚴詞威脅」,是藉以表示「眾志」及他本人迫不得已才聲稱他們作出妥協、放棄有關主張,而非真心如此
黃之鋒︰在首兩輪回覆時任選舉主任的信函中已回應自己或「眾志」是否支持「港獨」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的問題,而自己在第三次回覆亦表明不主張「港獨」作為「自決」選項
選舉主任︰黃之鋒在首次回覆中,不但未有摒棄「眾志」將「港獨」列為「自決」選項之一的綱領,或否定他與有關綱領有聯繫,反而闡述對有關綱領的理解,一般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認同有關綱領,或至少明知而容許自己與有關綱領有密切關連
黃之鋒第二次的回覆,清楚顯示他支持和認同「眾志」的綱領。他稱現時香港缺乏足以令「獨立」成為選項之一的民意,他的答覆可理解為「獨立」能否作為選項,取決於香港民意如何,這明顯與基本法背道而馳
黃之鋒在第三次答覆中毫不含糊地聲稱,他「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這明顯與基本法違背
黃之鋒在回應首兩輪提問時,本可直接答覆「眾志」及他本人是否提倡和支持「港獨」作為「自決」選項,但他沒有,至第三次回覆才首次試圖作出有關表示,但各種原因顯示,「眾志」的明確主張未有任何轉變,而黃之鋒亦無明確地與該主張劃清界線
黃之鋒︰自己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政府亦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選舉主任︰周庭案的判詞指出︰「凡任何人主張『香港獨立』,或主張香港人『自決前途』(按該詞的普通意義論),而不論該主張是關乎2047年6月30日之前或之後,該人並不是真心地及真誠地意圖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
資料來源︰黃之鋒三次回覆及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的理由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