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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判社服 無阻嚇難服眾

2019-10-30
■涉侮辱國旗判200小時服務令被告在其他人傘陣掩護下離開法庭。■涉侮辱國旗判200小時服務令被告在其他人傘陣掩護下離開法庭。

梁振英:必引公憤須上訴 法界倡訂量刑標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鄭治祖)9月22日,多名黑衣魔將沙田大會堂外懸掛的國旗拆下踐踏、塗黑、丟入垃圾桶,更拋落水池和城門河。其中一名青年早前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昨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嚴重,但同類案件「無量刑指引」,且被告感化報告正面,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直言是次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他又指早前有人因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卻被判監4星期。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均認為判刑過輕,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更起不到阻嚇作用,擔心會造成反效果,建議律政司提出上訴,並就此訂定出量刑標準。

男被告羅敏聰(21歲),原報稱任職冷氣技工學徒,其後報稱做跟車工人。控罪指他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

魔青肆意辱國稱貪玩

案情指,被告當日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會,但該集會未有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有非法示威者拆下沙田大會堂外的國旗,又高叫口號拋擲國旗,更將國旗從廣場3樓拋到地下。

其後,被告拾起國旗後,將國旗投進綠色垃圾手推車,推至沙田公園,並將國旗扔進水池內。被告一行人後來再次撈起國旗,再棄於城門河邊,其他違法示威者則將綠色垃圾手推車燒毀。被告同日晚上被捕,他在警誡下稱因 貪玩犯案。

梁振英昨日得悉判決後在facebook發文表示︰「這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早前有人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四個星期。」

視旗為「死物」 忽略國家象徵性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刑事毀壞罪行最高刑罰為入獄10年。早前,一名內地男子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正門大閘淋潑黑色漆油就被判監4星期,但今次毀損國旗者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明顯過輕。他認為,是案中的裁判官僅以被損毀的國旗為一「死物」這方向來判刑,忽略了國旗是國家民族尊嚴的象徵,律政司必須就是案提出上訴,並由高一級法官定出量刑標準。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指出,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侮辱國旗罪成者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是次被告刻意挑戰國家主權、破壞「一國兩制」,犯案情節嚴重,法院僅判處社會服務令實太過仁慈,而應判處有期徒刑才可以起阻嚇作用。他認為律政司必須覆核或上訴,以彰顯司法公義。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葉俊遠認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雖為社會服務令的上限,但就是案而言,判刑實在太輕,無法起到阻嚇作用。他解釋,是案的犯罪過程充滿暴力,案情嚴重,判刑須具監禁成分,特別是在今次「反修例」引發的暴亂中,暴徒已多次毀損、侮辱國旗,倘不重判將會助長歪風,故律政司應提出上訴。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多次提訊,被告早前認罪,並於昨日判刑。裁判官李志豪指,本案性質嚴重,但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又指同類案件沒有一定的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亦有家人的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過,李官認為須提高社會服務令的時數,以反映是案的嚴重性,最終決定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叮囑被告要認真聽從感化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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