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選舉主任昨日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自決」立場不符擁護基本法的參選資格為由,裁定其選舉提名無效,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任何鼓吹或推動所謂「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鼓吹「香港獨立」者,均已違反「一國兩制」原則,不符合基本法下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地位,更不符合需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公職人員要求,而選舉主任是根據法例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辦事,還提供了充足的理據,其決定是合法、合理的。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參選人是否支持「港獨」,並非單看當事人口中說什麼,而是從其一貫的言行與主張來決定。「香港眾志」及黃之鋒本人一直以來都鼓吹所謂「自決」的「暗獨」主張,鼓吹要建立另一個制度,來取代甚至破壞根據基本法框架定下的現行制度,明顯不符合要擁護基本法的基本參選要求,選舉主任DQ有據。
指黃之鋒解釋詭辯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選舉主任已給予黃之鋒充分時間去解釋他的政見,但黃之鋒就不斷「遊花園」或詭辯。在綜合考慮了其過去各方面之言行,選舉主任客觀地得出黃的所謂「民主自決」主張中,包括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而這並不符合基本法下的香港特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更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他強調,擁護基本法是所有公職人員的基本法律責任,而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獨立」者均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也不可能履行區議員的職責,不符合參選區議員的資格。是次DQ黃之鋒,絕非什麼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市民參選權。
認同DQ理據充分
黃國恩認為,選舉主任公平公正公開地依法辦事,而所給予的理據亦十分充分而詳盡,反映她客觀、公平而盡責地處理此事。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舉例說,倘有人參加一個開宗明義講明要推動「港獨」、「自決」、「顏色革命」的團體,更積極參與該團體一些危害國家安全、挑戰國家主權、破壞「一國兩制」和香港的安寧活動,從客觀事實來看,這個人肯定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政府。
他指出,黃之鋒兩次迴避選舉主任提問,到第三次始承認自己立場「一直沒有改變」。既然他一直認同「眾志」的「自決」建基於包括「獨立」的民意,明顯不符合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的要求,選舉主任依法將之DQ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和所謂「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剝奪參選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