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區議會的職能,在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中已經有明確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節「區域組織」指出,「香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及「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香港法例第五百四十七章《區議會條例》第六十一條,就區議會職權範圍有詳細說明,包括就(i)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ii)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iii)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iv)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的相關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等。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