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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警需展編號 斷估不致起底

2020-11-20
■防暴警在制服上有一張「行動呼號」硬卡確定身份。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防暴警在制服上有一張「行動呼號」硬卡確定身份。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高院指政府有責任調查爭拗 揚言監警機制不足

多名攬炒派中人及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高院合併5案聆訊後,法官周家明昨日頒下判詞,裁定防暴警在「踏浪者行動」中執行「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其獨有編號或標記違反人權法,更稱現時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不足夠,又聲言人權法的執行比警員被起底的關注更重要,揚言警員展示獨有編號或標記,並不必然導致被起底。香港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有關裁決並沒有考慮警務人員及家人受到瘋狂起底及滋擾等事實,建議律政司上訴,及盡快立法保障警務人員及其家人(見另稿)。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退休人士陳基裘、「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獨人」梁頌恆、「黃師」楊子俊及3名聲稱被警察毆打的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及記協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警員在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指稱此舉違反人權法。法官周家明昨日作出判決。

他在判詞中引述人權法第三條的「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部分,稱有關權利是「絕對」及「不可減損」的,即使「處於何等嚴重的公眾緊急時刻」,該等權利也必須受到政府尊重及法庭保護。

他續稱,不宜就針對警方的指控作出事實裁斷,但明顯有很多這類爭拗,而相關指控一經證實,或會構成違反人權法第三條。政府有責任調查。

周官在判詞中指,事主在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前,需要知道警員的身份,故每名警員執行「非秘密行動」期間,應該在顯眼位置展示獨有的編號或標記,以便讓事主和目擊者有「合理機會」辨認出個別警員。

稱警隊未能自證會展示編號

他續稱,警員編號必須是獨一無二的,雖並非一定要展示警員編號,但代號必須是獨一無二。在「踏浪者行動」中,警員使用的行動呼號,並非個人獨有,且有多名不同警員在同一場合使用以及重複使用,加上速龍小隊的行動呼號在頭盔後方展示,有人無展示或用物件遮蔽,將削弱識別警員的效果。他稱,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確保警員有妥善展示其行動呼號,以及對沒有這樣做的警員採取行動,法庭認為有關做法未能符合人權法所要求的有效調查標準。

縱有起底之患 查警嫌疑為先

至於警員關注被起底的風險,周官聲言,他「完全理解」有關顧慮,但有關擔憂不能合理化,並稱人權法的執行較這項關注重要,而此關注不應凌駕於調查警員涉嫌違反人權法第三條的制度之上,況且展示編號並不必然導致警員的身份被披露。周官又聲稱,投訴警察課隸屬警務處,且大部分成員是資深警員,一般會在兩三年便重返警員崗位;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亦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決定,現時這兩層投訴機制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未能達到人權法下的獨立調查要求,政府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處理對警方的投訴。

在今次覆核中,由於申請人陳基裘未能指出警方在行動中如何違反警隊通例,而郭卓堅和梁頌恆曾以個人身份參與示威集會,法庭認為他們是沒有足夠利害關係的持份者,故裁定陳基裘、郭卓堅和梁頌恆敗訴,並須付訟費。至於其餘3方則勝訴,包括楊子俊和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以及香港記者協會。

針對是次裁決,警方發言人昨日表示,知悉法庭裁決,並會與律政司研究相關判詞,檢視及適當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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