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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監警會:無證據指警蓄意違法

2020-11-20
■監警會發表的報告羅列充足證據表明警並無故意違法。資料圖片■監警會發表的報告羅列充足證據表明警並無故意違法。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高等法院在昨日判詞中,稱警方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不足以處理對警方的投訴,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昨日表示,現時沒有實質證據證實警方蓄意違法,而高院的判詞並無全面反映監警會職權的實況。他指出,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未能達成共識時,監警會可向行政長官反映意見,所以監警會即使沒有調查權,亦可改變警方的決定。

梁定邦表示,警方當時解釋不展示警員編號是行動需要,且後來已接納監警會的建議,以行動呼號讓市民識別警員身份,是否可接受則交由社會決定:「我唔認為警方是蓄意違法,若警方是蓄意違法,要有足夠的證據,有關證據現時並不存在。」

他續說,有人投訴被打亦要清楚背景和原因,認為世界不是只有一面,不應妄下判斷,他相信政府在研究判詞後會有自己想法,監警會將詳細研究和檢視有否需要跟進。

梁定邦直言,監警會的確改變不到投訴警察課的結果,但該會仍有一定功能:「老虎無牙都有爪。」在現行框架下,監警會可以改變警方的決定,及向行政長官提出反對意見。雖然未做過,但在法律上有這個可能性。

判詞未如實反映法定職能

他說:「判詞所說,我們無權改變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法律是這樣寫,但我們不是完全無權改變。如果投訴警察課有些結論我們不同意會出聲,不會照單全收。要看事實才說同意不同意,法律亦都指如果我們對(投訴警察課的)結論不同意、達不到共識,可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由行政長官作決定。法律做法是這樣,所以判詞無完全說到現時的實況。」

至於監警會被指沒有調查權,梁定邦認為,監警會應否有調查權,要由政府檢視政策及社會方向,及參考海外經驗,但他認為,監察警方機構即使有調查權,效率亦未必高。梁定邦並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任何人認為不公平及希望追討,會有法庭程序處理,如果香港沒有法治,就無法成為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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