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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委員會能對症下藥嗎?

2021-01-04

張國鈞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修例風波中社會暴力及非法行為極為猖獗,香港法院已陸續處理相關的多宗刑事案件,惟不少案件的裁決及法官的處理手法卻掀起社會爭議,並帶出有關設立量刑委員會等司法改革訴求。當然,若有個別法官明顯因為個人政治立場,屢次刻意不依從上級法院的判刑指引或案例判案,司法機構除了靠上訴法院以個案形式去糾正下級法院法官的錯誤之外,實在應該思考如何從系統的角度去防止這種故意的失當行為發生。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最近應議員要求,完成了一個有關多個地方的量刑指引機構研究報告。該研究涵蓋英格蘭、美國、愛爾蘭、韓國及南非等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香港司法制度現況

在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量刑時,法官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所有情況才決定適當的判刑。而上訴法庭亦就個別種類的罪行制定判刑指引讓下級法院依從,當中包括販毒或非法集結等罪行,以期量刑準則基本上趨向一致。

香港一直視量刑為一項由法院專責及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任何針對司法決定的投訴均不獲受理,而是應該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各司法管轄區也按照普通法傳統,法院享有量刑酌情權,有關判刑只可交由上級法院覆核,並受制於相關罪行的法定刑罰範圍。

研究中的司法管轄區一方面確保法院享有量刑酌情權,同時力求量刑準則趨向一致,因此設立有關量刑的專責機構。有關量刑指引機構既有的是獨立於司法機構的法定組織,亦有的是與司法機構有附屬關係。

據立法會秘書處研究報告所引述,英格蘭及愛爾蘭在設立專責量刑指引機構之前,當地法院也是透過頒布指引,令特定類別罪行的判刑更為一致;然而,因法院人手和審理案件的種類所限,當地法院只能就有限的罪行類別頒布判刑指引;後來當地為了回應對白領罪行及重複犯罪等判刑過輕的關注,因此才成立專責量刑指引機構。

現時香港社會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法官在處理有關反修例暴動或破壞的案件時判刑懲罰過輕,甚至有裁判官以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等非監禁式刑罰來處理公然在街上投擲汽油彈的年輕人,未能令社會明白到案件的嚴重性,兼釋出錯誤的社會訊息。

對於有意見認為香港可設立「量刑委員會」來解決量刑差距的問題,我們必須弄清一個事實,就是無論量刑指引是由量刑委員會,還是由上訴庭所制定,主審法官仍然可以根據案情和罪犯的個人情況而合理地調整刑罰,所以由量刑委員會取代上訴庭制定量刑指引是不能解決量刑差距的問題。

另外,雖然法院現時沒有處理暴動罪的量刑指引,但其實上訴庭在旺角暴動罪犯鄧浩賢一案的判辭中已清楚地指出,法庭在暴動案量刑時須考慮的元素,包括阻嚇力、暴動規模、時間長短,和整體性破壞等。近期多宗的暴動案件也見到法庭依據該裁決原則判案,反映暴動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維持於四至七年不等。

至於其他類型的刑事罪行,例如涉及人身傷亡的案件,由於案情可以非常不同,因此量刑指引未必適用。上訴庭可制定一些量刑的準則,在未有設定刑期範圍的情況下,建議法庭合理的判刑方式。

法官依從判刑指引判案才是關鍵

香港多年來沒有設立量刑委員會,而是和新加坡等其他幾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一樣,法院之間的審判裁決和案件有相互的約束力和參考價值,而下級法院更應跟隨上訴法院頒布的判刑指引量刑;若有法官偏離判刑指引或錯誤運用酌情權處理量刑時,律政司作為公義的守護者須及時上訴。近期我們也見到上訴法院多次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將反修例暴動的被告人改判入獄或勞教中心。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沒有法院量刑指引,而是法官能否依從判刑指引和案例正確地判案。若有法官刻意不依從判刑指引行事和案例,就算設立量刑委員會作出指引也無補於事。

因此,上訴法院在上訴機制中必須嚴格把關,確保下級法院法官按照判刑指引作出判決,如此才能彰顯判決的公平和一致。

倘若司法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無法解決問題,判刑無法回應社會實際情況,社會上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只會更加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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