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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建聯強烈反對「總辭公投」行動,認為此舉罔顧香港社會整體利益,違背主流民意,應予譴責。 本報記者陳辰 攝
卓 偉
余若薇辯稱「公投」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誠然,對普通公民而言,他們的行為屬於私權利範圍,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然而,基本法規管的是公權力,公權力並沒有剩餘權力,即是說沒有列明的制度不論特區政府及議員都無權創製,基本法沒有「公投」之設,設置任何形式的「公投」自然是違法違憲。
繼「解放香港」口號後,公社決定在3月底推出《公投報》宣傳運動理念,如果說之前公社在「公投」上還是「猶抱琵琶半遮面」,現在已經是將剩下面紗也除下了。事實上,公社將「公投」的宣傳策略不斷升級,正是因為社會的抵制及冷處理所致。自由黨、民建聯、工聯會等已經先後表示不參選,社會各界亦有強烈呼聲呼籲抵制投票。公社隨時要面對一場沒有對手的選舉,就算最後公社另出一隊參選,只會更凸顯這齣自編自導自演鬧劇的荒謬。屆時誰有興趣留意這些新聞?傳媒亦懶得跟進報道。最終所謂「公投」在2、3成投票率下草草了事,這是公社最不想見到的場面。
公社為保住「公投」聲勢,外界愈抵制,公社就要將激進行動再升級;社會要冷處理,公社就要為「公投」添薪加火,目的就是避免「公投」運動一冷卻,傳媒不理,支持者離心,選民沒有興趣投票,公社將會兩面不是人。為確保「公投」保持一定「新鮮感」,公社唯有將「公投」口號不斷升溫,由「變相公投」到「公投起義」到「解放香港」。宣傳手法由街頭到議會到現在「公投報」,下一步相信會出現網上的「公投電台」,總之為令選情升溫無所不用其極。雖然,此舉有利保持「公投」新鮮感。但激進行動卻會嚇怕大多數的中間選民,加上中央已明確警告「公投」違法違憲,公社走火入魔的行徑將令市民更傾向不投票。
公社巧言令色 難掩違法實質
現時,公社正是兩手準備,一方面拉抬選舉氣氛。另外就是不斷說服市民,「公投」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余若薇指出基本法並沒有規定「公投」是違法,既是說「公投」合法。她辯稱,「公投」不過是為了反映民意,向中央及特區政府顯示市民爭取民主的期望,讓市民以為這次「公投」其實沒有什麼大不了。然而,余若薇的講法根本是故意誤導,張冠李戴,以私權利的規限套用在公權力之上。首先,余若薇所言法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這個說法只能適用於私權利,因為對普通公民而言,他們的行為屬於私權利範圍,確實正如余若薇所言,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所以港台某主持人指基本法沒有指明准許他擔任主持人,他擔任是否違法,這是名副其實的偷換概念。他做什麼工作屬於私權利,法律沒有禁止的他自然可以做,但這不代表這個概念可以套用在公權力以至「公投」之上,這個主持人如果不是對法律一無所知,就是故意詭辯,誤導公眾。
公權力是國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代為行使的治理國家、實施公共管理的權力,本屬於全體公民所有,只不過是通過委托的方式授予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大體可分為政治體制創製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因此,公權力必須在授權、委托的範圍內行使。對於國家機構及其公職人員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就是禁止。國家機構及其公職人員必須嚴格在法律明文授權的範圍內辦事。這個原則不論是普通法及大陸法地區同樣適用。基本法作為本港的小憲法,規管的是本港的公權力,所以不能用私權利中「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概念套在其中。而且,違反立法目的和精神行使的公權力亦屬違法。公社的「公投」運動,關係本港政制的設置,基本法並沒有創製「公投」的條文及權力,公社利用補選來達到一次「公投」,已等如是利用公權力去創出一種新制,這自然是違反基本法。
公權力非「法無禁止即自由」
而且,「公投」的目的是要達致全面補選,取消功能組別,這些都屬於本港政制發展的範疇,根據基本法及人大決定,需要經過五部曲去進行政改程序,其中並不包括「公投」或其他「全民投票」,任何「公投」都不可能影響本港的政制進程。公社為推動政制為由進行「公投」,違反本港基本法的規定,目的是要將本港的政制發展權由中央手上搶過來,完全罔顧了五部曲,另搞一套,試問這種的做法不是違法違憲是什麼?當然違反公權力並不代表觸犯法例,但「公投」違法違憲以及挑戰中央的本質卻是事實俱在,百辭莫辯。
這些概念並非什麼高深的知識,公民黨一班大狀更不可能不知道,何以余若薇等人卻故意以私權利的概念奪用在公權力之上,將「公投」運動違法違憲的本質文過飾非,這樣將政治凌駕專業的行為令人失望,亦令公民黨內有識之士及支持者心寒,難怪不少人都說公民黨將是「公投」的最大輸家,搞政治搞得是非不分,連專業也不顧,連事實也要故意歪曲,這樣的政黨還有前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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