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中國的全國人大,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都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在全國人大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後,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和總理也都實現了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由此可見,中國的民主選舉制度也在不斷地向前邁進。
在今年3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內地將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進行第五次修改,農村將與城市一樣實現平等的選舉權。1995年內地城鄉人口比例為29:71,農村與城市代表比例是4:1,大致說來城市20萬人有一名代表,但農村80萬人才有一名代表。到2008年,內地城鄉人口比例為46:54,農村將與城市一樣,大概每43萬人就有一名代表。這標誌着中國在56年前實現普及選舉權後,將在GDP名列前茅的若干國家中,率先實現平等選舉權的目標,首先滿足國際人權公約「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的標準。
中國率先實現平等選舉權
為甚麼這樣說呢?因為世界公認的經濟發達的民主大國,例如美、日、德、英、法多國,其普選程度按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來衡量,還不如中國。這並非坐井觀天!
與日、德、英、法相同,與美國不同,中國的國家元首(總統或國家主席)和政府首腦(總理)是分設的,分別由兩個人擔任。與美、日、德、英、法分設上下兩個議院(會)相似,中國也設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機構來行使國家立法權。在上述四個(美國只有三個)中央行政和立法機關(構)中,只有中國將全部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其他五個大國仍有部分未能實現。
歐美國家的選舉制未符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以美國而言,參議院有一百名參議員,50個州不論人口多寡只能選舉2名參議員。這雖然是為了體現各州平等,對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很有必要,但卻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平等選舉權的標準。有數千萬人口的大州與只有百來萬人口的小州,參議員名額相同,顯不平等。
以日、英而言,都保留了國家元首世襲制度,不必由選舉產生,明顯未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德國的參議院由各州政府任免的州政府成員組成;英國的上議院仍由世襲以及委任的議員組成,英國首相由政黨選舉產生;法國總理不必選舉就由總統任命,也都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比較起來,中國的全國人大,由省級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都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在全國人大實現了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後,由全國人大選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和總理也都實現了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了。由此而見,在上述經濟發達民主大國中,中國將脫穎而出。
間接選舉是民主方式的一種
有人認為,中國的中央國家機構是間接選舉產生的,不算。此說不當,國際人權公約只按選舉權是否普及而平等來判斷,而不按選舉方式是直接或間接來區分。間接選舉並不妨礙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的實現。例如美國正副總統由選舉人團選舉產生;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由參眾兩院分別決議產生;德國總統由聯邦大會(聯邦議院加上各州議會選出同等人數代表組成)選舉產生;德國總理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也都屬於間接選舉。因此,間接選舉也是民主方式,並非罪過。
香港有人以為,香港700萬人口的普選會推動內地13億人口的普選,這是不懂本國國情、不懂外國國情、不懂國際人權公約、也不懂「一國兩制」的外行話。當然,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未必要照搬內地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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