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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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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政改對話豈能「關公戰秦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08]     我要評論

黎子珍

 對「普選聯」政改建議的整體評價,必須先明確一個問題,就是「只有大家站在同一個平台上」,亦即大家必須尊重憲制框架,對話才有實效,否則就會出現「關公戰秦瓊」的情況。「普選聯」提出的2012年選舉建議,失去了政府方案在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框架下盡量增加選舉成分的巧妙布局,而變成脫離憲制框架的布局。「普選聯」將2012年選舉與2012年之後的選舉綑綁處理,既違反憲制程序,也不利2012年選舉達成共識。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以及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的規定,都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人大2004年4月26日決定再次確認「均衡參與」原則,說明「均衡參與」原則是香港憲制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偏離。

 「終極普選聯盟」(「普選聯」)最近提出政改建議,要求2012年立法會增至80席,其中,11席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由區議員提名,全港選民投票選出;2020年取消功能界別,議員全部由普選產生等。「普選聯」願意採取較為理性務實的態度探討政改方案,尋求對話,解決分歧,比起公社兩黨搞對抗憲制的「五區公投」,無疑是順從主流民意的表現,使政改討論更趨務實理性,可促進社會良性互動,有利推動政制循序漸進地向前發展。然而,政改要往前行,必須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中進行對話和妥協,若離開上述框架,則會失去協商的基礎。

「關公戰秦瓊」無法溝通交流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香港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發表「齊心協力邁向香港民主發展新歷程」的講話,強調「這個《決定》是在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不容質疑的法律效力。」喬曉陽在開講之前,先明確一個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問題作決定,是中央的憲制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地方行政區域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在中央,這是單一制國家的應有之義,已經體現在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為什麼要先明確這個問題?因為這是溝通交流的平台。只有大家站在同一個平台上,才有溝通的條件,如果大家站在不同的平台上,就像著名相聲『關公戰秦瓊』一樣,既無法溝通,也無法交流。」喬曉陽有關「平台」的比喻,實際上是指「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對「普選聯」政改建議的整體評價,也必須先明確一個問題,就是「只有大家站在同一個平台上」,亦即大家必須尊重憲制框架,必須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中進行溝通交流,否則就會出現「關公戰秦瓊」的情況,失去對話實效。

不應將2012年選舉與之後的選舉綑綁處理

 「普選聯」的政改建議,其實可分為兩部分,一是2012年選舉部分,二是2012年之後的選舉部分。先說「普選聯」2012年之後選舉部分的建議。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及其解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需要經過五個步驟:一是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三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四是經行政長官同意;五是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按照上述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都要經過這五個步驟。

 儘管2007年12月29日人大決定明確了普選時間表,其權威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明確普選時間表,還不能代替兩個產生辦法每一次修改的五個法定步驟,這是兩回事。因為「五部曲」的啟動是逐屆展開,也就是說,不僅特區政府無權越俎代庖決定2012年之後的政改,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須循序漸進地逐屆處理香港的政改問題。因此,「普選聯」不應將2012年選舉與2012年之後的選舉綑綁處理,不應將2012年之後的選舉方案,作為討論2012年選舉建議的前提和條件,這既違反憲制程序,也不利2012年選舉達成共識。

「均衡參與」已由人大確認為政制發展原則

 人大2007年的決定規定,2012年立法會的選舉,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又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喬曉陽專門解釋過「參照」一詞的法律含義,他表示人大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就是既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繼續討論,有適當的調整空間。但如果改變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均衡組成的基本要素,就偏離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

 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以及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組成的現行規定,都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基本法中雖未明示「均衡參與」四字,但從基本法及其附件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可以看到均衡參與的原則。1990年3月28日姬鵬飛向全國人大提交《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提到,「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和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文中「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通常被認為是「均衡參與」原則的另一個表述。基本法附件一提到「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它由四個界別組成,要「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就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決定確認,「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的原則。」由此可見,「均衡參與」也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確認作為政制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則。

 即使只是作為討論而非方案,「普選聯」要求2022廢除功能組別選舉,以及降低推選委員會門檻的兩個要求,也是行不通的。從立法機關設立功能組別至今的25年中,發揮了均衡參與的作用,權衡利弊,功能組別應該改革,但不可取消。而且,功能組別如何改革,也有待社會凝聚共識。

 至於「普選聯」要求降低推選委員會提名人數門檻,則是一個偽命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2款要求「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不是按附件一「不少於一百名選舉委員會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因為行政長官普選前的提名屬於個人提名,普選時的提名屬於提名委員會的整個機構提名,「普選聯」將兩者混為一談,似屬另一種「關公戰秦瓊」。

「普選聯」建議失去政府方案巧妙佈局

 「普選聯」2012年選舉部分的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方面,增至80席,而功能界別議席的29席為傳統功能界別,11席為區議會功能界別,由區議員提名,全港選民投票選出;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2012年的選委會由800人增至1,200人,新增的400人來自民選區議員。

 「普選聯」提出的2012年選舉建議,表面上與特區政府所提出的方案有點相像,但在是否尊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方面,卻有明顯不同。特區政府的方案,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方面,是同步增加功能組別和直選議席,新增功能組別由區議員互選出任;在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方面,特區政府建議選舉委員會人數由現時的800人,增至1200人,4個界別選委各增加100人,其中政界增加的100人多數從民選區議員中產生。政府方案既能夠增加選舉成分,又不違反人大決定。

 人大2007年決定並沒有改變2012年功能界別選舉的原有性質,也沒有改變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但是,「普選聯」建議的11席功能界別選舉,已蛻變為普選性質,而全港作為一個大選區,比分區直選還要激進,這偏離了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普選聯」建議2012年的選委會新增的400人來自民選區議員,也與政府方案有所不同。換言之,「普選聯」的建議,失去了政府方案在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框架下盡量增加選舉成分的巧妙布局,而變成脫離憲制框架的布局。「普選聯」若然真想香港政制能往前行,就必須要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框架中溝通交流,務實討論,尋求共識。

 若2012年政改方案仍被否決,政制仍然原地踏步,溫和反對派樹立的良好形象和贏得的民意支持度,也可能付諸東流。相信除了激進的公社兩黨,溫和反對派也不願意出現這樣的局面。「普選聯」應清醒看到,「溫和誠可嘉,務實價更高」,務實妥協取得2012年政改成果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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