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如果方案被否決,要負責任的並非是特首,而是阻礙政制向前的議員。固然方案否決難免對政府威信造成影響,但損失更多的卻是否決方案的議員。港人將清楚看到他們連番阻撓政制前進的事實,他們將面對民意的懲罰,就如05年否決方案後在立法會選舉遭遇滑鐵盧一樣。
儘管特區政府不斷游說斡旋,儘管喬曉陽已經承諾未來的普選是「普及而平等」,但是現在看來反對派仍然對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努力及誠意視若無睹,能否通過政改方案仍未樂觀。在政改方案懸而未決之際,民主黨更表明如果政改方案最終不獲通過,將會在立法會提出不信任動議,要求行政長官曾蔭權落台。這種說法等如將政改否決的責任全數推卸到特首身上,不僅法理情理上說不過去,而且顛倒了黑白是非。如果政改再遭否決,始作俑者否決方案的議員才是要鞠躬下台,因為這已經是他們第二次背棄了民意,錯過了民主發展的機會,不論怎樣解說都洗脫不了「民主罪人」的污名。
提不信任動議法理無據
反對派恐嚇要對特首提出不信任動議,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的規定,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可以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以票數論,反對派確實有條件提出動議。然而,基本法列明動議必須建基在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前提上。試問特首落力推動政改,親身落區宣傳、政改辯論、連番游說議員支持等,都是為了促成政改,這樣的努力怎能算是「瀆職」?至於嚴重違法行為更不知從何說起,所以從法理上反對派根本沒有理由提出對特首的不信任動議。基本法的條文並非是讓立法會議員用作政治鬥爭的武器。特首既無違法又無瀆職,反對派有什麼理由提出不信任動議。反之如果議員濫用不信任動議才是真正的有虧職守。
最核心的問題是,假如政改方案最終遭到否決,是落力推動方案的特首還是否決方案的議員要負上責任?部分反對派議員可能會說,方案是特首提出來的,現在方案被否決了,特首自然要負政治責任。這種說法表面言之成理,但問題是政改能否通過並非政府所能控制,如果手握三分之一票數的反對派議員一意孤行否決方案,不論當局付出怎樣的努力也是徒勞。事實上,特區政府在推動政改一役上,可以做的工作都做了,方案在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框架下盡可能加入民主成份,比05年方案更有了一定的進步。問責官員走入社區宣傳,冒着被社民連等人狙擊的風險盡力推銷方案,只要不懷偏見都會認同特區政府已經盡了自身的職責,能否通過已非特區政府所能控制,而是議員能否顧全大局,成全本港民主之路。
否決方案 沒有贏家
假如方案再遭否決,真正要承擔責任的正是否決方案的議員。一是他們違逆了民意。多個調查顯示,過半數市民一直支持政改方案,主流民意期望政制向前的意願十分明顯,儘管方案未盡完善,但為回應市民對民主的訴求,議員理應先通過方案再在下屆選舉上爭取更大的民主成份,而非一拍兩散,置民意於不顧。二是罔顧本港的民主進程。現時距離2017及2020的雙普選時間已經不多,如果2012年再不能起動,未來能否如期達致雙普選令人憂慮。加上反對派完全沒有回應中央的善意,一意孤行的否決政改,勢將損害彼此的互信,未來推動政制將更加困難。三是否決的議員再次扼殺了第二梯隊的上位機會,這次方案增加了地區直選議席,提升了區議員的政治角色,本是第二梯隊上位良機,亦是擴大本港從政渠道的重要一步。如果議員再否決方案,意味第二梯隊的上位階梯再次封阻,試問他們如何向黨內同志交待。
如果方案被否決,要負責任的並非是特首,而是阻礙政制向前的議員。固然方案否決難免對政府威信造成影響,但損失更多的卻是否決方案的議員。港人將清楚看到他們連番阻撓政制前進的事實,他們將面對民意的懲罰,就如05年否決方案後在立法會選舉滑鐵盧一樣。對溫和反對派而言,既已拒絕「公投」表現理性的一面,現在又與激進派合流,將政改方案否決,只會令到溫和反對派兩面不是人,得失兩方面的支持者,在政治上是一個災難,成為政改的最大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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