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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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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知《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22]     我要評論

溫悅球 西貢區議會副主席 新社聯理事長

 自民主黨公開政改期間與中央溝通的報告,反對派的余若薇指摘,中央介入本港政制事務,表示著「一國兩制」已名存實亡。筆者認為,此番言論是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缺乏正確理解,或別有用心的表現。

 《基本法》寫得很清楚,在全國人大的授權下,香港實行高度自治。可是,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香港絕非一獨立的政治體,特區政府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是由全國人大所授予,而當中並不包括獨立的政治任命權。

 《基本法》第十五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仍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更明確指出,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的任命和職務免除,均須由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報請或建議,然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任命或免職。這絕非形式性的任命,而為實質性的任命,亦即保留著否決權。可見,香港擁有高度自治的同時,不表示中央政府在港全無位置。反對派一次又一次意圖擠走中央政府在香港的憲制性地位,居心叵測,亦不符《基本法》。客觀的看,「高度自治」是一相對性的概念,捫心自問,除聯邦制的國家以外,世界上多少主權國家容許其轄下的行政區有著香港如此高的自治權?今日香港的自治權,當然更遠勝於港英管治時期的香港。

 在政制問題上,《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還有2004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均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任何修改,必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由此可見,在政改的範疇上,是離不開中央政府的參與的。民主黨就政改議題與中央政府對話,是實事求是,尊重中央政府的憲制性角色的表現,有充分的法律基礎,絕非反中亂港派所胡亂指控的「破壞一國兩制,粉碎高度自治」。

 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的意思很清楚,「一國兩制」的構思是為了促進國家的統一,使分離在大陸以外、實行其他社會制度的中國地區能與社會主義中國和諧地統一起來。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回歸後的「社會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充分體現了祖國對香港的寬容與諒解。反之,反對派不時扭曲「一國兩制」的原意,企圖劃江而治,不符港人最大利益之餘,更辜負了祖國對港人的美意,理應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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