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八駿 資深評論員
有一種觀點:中央接受民主黨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原則性妥協,因為區議會改良方案形同變相直選。
有一種傳說:在2010年6月7日特區政府公佈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之前,中央先後三次拒絕民主黨的區議會方案。其隱含意思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中央是在最後關頭做了原則性讓步。
傳說是否屬實,留待他日權威來源有所披露(譬如,有關檔案解密或有關人士出版回憶錄)提供答案。無論如何,上述傳說和觀點將中央重大決策解讀成原則性妥協是不正確的。
區議會改良方案保持原有功能界別選舉模式
首先,在2010年6月7日之前,民主黨的區議會方案是作為該政治團體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一籃子方案,即所謂「3項要求」一部分,堅持—要麼中央全盤接受其「3項要求」,要麼拉倒。而且,那時的區議會方案,既包括2012年立法會新增加的5席區議會功能團體議員,也包括原來一席區議會功能團體議席。最初提出的方案,甚至建議,有權從民選區議員提名的候選人中選舉6位代表區議會功能團體議員的是全體香港選民而不減除其他功能團體的選民。因此,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一再申明,這樣的區議會方案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決定。
請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2010年6月7日下午的講話是這樣說的:「對於特區政府提出的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方案,有團體建議區議會功能界別的6個議席由區議會民選議員提名,交全港沒有功能界別選舉權的選民選出。我從香港報紙上看到,對這個建議香港社會存在有明顯不同的看法。不少團體和人士認為這是變相直選,質疑這一做法有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想,區議會作為一個功能界別,一直是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立法會議員。這種選舉辦法在香港已經實行多年,社會早已廣泛認同,對其符合《基本法》沒有異議。2012年政改方案只不過把新增加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連同原來的一個議席仍然交由區議員互選產生,保持了大家熟悉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我看這樣做是恰當的。」喬曉陽否定的是關於「區議會功能界別的6個議席由區議會民選議員提名,交全港沒有功能界別選舉權的選民選出」的建議。
其次,需要指出,即使在2010年6月7日後,至6月13日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公開表示,只要中央接納民主黨的區議會改良方案,該政治團體立法會議員便投票支持特區政府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議案,期間,民主黨態度是所謂「3條底線」—「中央應為普選作出國際認可的定義,以安香港人心;2012年的新增區議會功能議席,應由民選區議員提名,全港非功能組別的選民投票,讓全港選民1人2票,儘管票值不平等,仍可作為邁向普選的民主過渡;讓步換取最少4年時間,藉對話落實終極普選的路線圖。」(張文光:《民主黨的路線和底線》,載《明報》2010年6月11日A32「觀點」)儘管關於區議會方案已由最初版本修訂成了改良版,但是,仍將之與其他兩項要求捆綁而名之曰「3條底線」。
2010年6月13日,何俊仁把「3條底線」中的其他兩條拆除,僅留下區議會改良方案,意味著民主黨對待香港政制發展的態度發生了某種轉變:專注於2012年政制發展問題,不再糾纏2012年以後政制發展,從而,由「不符合」轉變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關於香港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未改變
必須指出,「區議會改良方案」不是直選或地區直選,因為,參選人僅限於由民選區議員提名的民選區議員,並非340萬地區直選登記選民中的任何中國公民都可參選,而且,有權投票選舉的是香港340萬總登記選民減除23萬其他功能界別選民後的約310多萬人。區議會功能也不會因為擴大了區議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而改變。
也必須肯定,較之喬曉陽6月7日講話所指「大家熟悉的區議會功能界別選舉模式」,新辦法是「更民主」了。
總之,區議會改良方案是對傳統辦法的改革而沒有超越《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中央展示的是原則性與靈活性高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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