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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早前就綜援提司法覆核申請的游文輝。資料圖片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對生果金的離港限制,筆者主張廢除,但要區分回內地養老和回外國養老之不同。對綜援離港限制,筆者不主張廢除,但要有變通的處理辦法,並提高審查的水平。
報載特區政府在上訴期限截止前,對高等法院原訟庭宣告綜援離港限制違反基本法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進入上訴程序,外人本不應多作評論,但由於涉及公共政策問題,筆者還是要說一說。
綜援是「社會綜合保障援助計劃」的簡稱。香港沒有失業救濟金,也沒有養老金,綜援是一種生活補助,作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香港市民的最低生活安全網。香港沒有「路有凍死骨」的情況,有賴於綜援制度。
彈性處理綜援離境限制
但綜援並非由上天恩賜,申請人要接受入息審查和資產審查,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對15歲以上60歲以下有工作能力,身體健康者,申請人還必須同時接受社會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積極尋找全職工作。
從這個意義上說,申領人有離境限制是合理的,因為申領人一旦離港,就不可能接受「自力更生支援計劃」,他們是否積極尋找全職工作,其生活情況是否已有改善,社會福利署並不知情,也無法了解,因此條例設離港限制無可厚非。否則,申領人一方面在香港領取綜援,另一方面在外地工作、擁有超過條例規定的入息限額和資產限額,當然對其他申領人不公平。
然而,凡事不能一刀切。一刀切就容易出偏差。例如:對年屆60歲或以上的長者,對缺乏工作能力的成年人,是否也要硬性施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強調離港限制,就很不合理。
又如,香港是「僧多粥少」之地,即使接受「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也都未必在香港找到工作,對此也要施以離港限制,實質上是限制他們謀求向外發展、尋求更好生活的機會,也很不合理。
由此可見,綜援個案是非常複雜的,但「官司」通常只能解決某種個案的問題,而對該個案的裁決,當事人或政府還可能不服而提出上訴。如靠進行司法覆核來解決相當複雜的綜援問題,成本太高,時間太長,顧此失彼,效果不好,社會怨氣可能更大。
全面檢討離港限制
因此,有作為的政府應當對綜援離港限制作出檢討。如認為有保留的需要,也應當考慮例外情況。如例外情況仍不能概括,則要考慮由社會福利署署長行使酌情權來解決非常特殊的個案,以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覆核的發生。
例如,有關個案的當事人的確不符合離港要求,但生活又的確有困難,與其要求申請人重新滿足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得超過若干日的要求,不如當作新個案申請為好,重新進行申請人的入息審查和資產審查,及時發放拿來救命的綜援金,避免社會怨憤情緒的發生。當然新舊個案也要有個協調,以免影響統計結果。
鑒於綜援需要審查,政府要努力避免詐騙綜援案的發生。過去有某退休法官夫婦隱瞞資產、某女士謊稱丈夫失蹤而申請單親綜援(後因海嘯生還被揭發)等等,應當引以為戒。只要稍動腦筋,政府豈非上當?政府要採取措施堵塞漏洞。
總而言之,對生果金的離港限制,筆者主張廢除,但要區分回內地養老和回外國養老之不同。對綜援離港限制,筆者不主張廢除,但要有變通的處理辦法,並提高審查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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