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評論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余若薇為何恐嚇報界和市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12]     我要評論

張 瀾

 余若薇被反對派封為「民主女神」,許多人以為她是維護民主和反對權貴的,現在她的真面目暴露出來了,原來她是維護特權的,維護三度襲警仍輕判的,即使判錯了,汝等小民不得評論,否則就會觸犯藐視法庭的滔天罪名。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三度襲警均獲法庭輕判,惹起全城市民怒火。法官判案理據不足,輕縱被告,不維護執法者的尊嚴和人身安全,使挑戰法律和侮辱、藐視執法者的不法分子有恃無恐。香港有網民、政黨及退休警員舉行連串抗議活動。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暴跳如雷,卻走出來恐嚇示威者可能犯法,她稱「示威到某程度,或可構成對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施壓,亦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罪」。其言論即時引起各界質疑,各方紛紛批余若薇雙重標準,只維護法官的判決,不准香港市民對於判決表示不同意見,封住市民悠悠之口,有團體更認為余的言論嚇人,打擊市民言論自由及集會權利。議員王國興更反問:「點解向來講求民主鴾j狀話不准對判決抗議呢?佢簡直係自相矛盾同雙重標準!」

高調反對基本法 余若薇雙重標準

 恰恰是同一個余若薇,連香港的憲制法律——基本法也踩在腳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她和一些大狀也曾上街遊行示威,當時何曾考慮會藐視人大常委會和憲制?現在以「藐視法庭」來壓制市民遊行抗議襲警三度輕判,可說是朕即法律,扮演了法律沙皇的角色,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相矛盾,雙重標準。她一點民主的氣質也沒有。

 根據普通法,若法庭頒令指出審訊過程中某些情節、人名不准作出報道,又或者特別有針對性點名對報紙或人士作出某些規定和約束(如交出採訪筆記、錄音、錄像,消息來源),而報紙又不執行命令,新聞工作者就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否則,市民和新聞工作者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評論,是不會以藐視法庭罪起訴的。

 在案件審訊之前,特別是有陪審員的案件,如報紙或者市民對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評論,將會影響了法庭的公正判決,這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香港從來沒有法律禁止市民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評論。阮法官已經作了兩次判決,香港廣大市民認為判決不公正,紛紛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輿論監督司法的民主表現,也合乎法律的規定。

 余若薇說,「任由事態發展,或會令法官根據輿論來作裁決,損害司法獨立。」這是誇大其詞。大家都知道,基本法保證司法獨立,法官受到基本法的保護,不因為自己的判案行為而受到追究,人身安全受保障。所以,廣大市民對於上一階段的已審結案件的評論,不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案,也不存在法官根據輿論來作裁決的問題。

 普通法對藐視法庭的罪名,已通過英國判例進行了修改。余若薇切勿隻手遮天。1995年4月,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在其被捕後,某些報道誇大了被害人受傷的事實,而且此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也被某些報紙進行了報道。爾後,此嫌疑人以這些報道使其不可能得到公正審判為由,申請延期審判而獲得成功。接著,檢察官開啟針對相關報紙的藐視法庭罪的訴訟程序。但法官最終裁決:相關報紙並沒有實施藐視法庭的行為。

 報紙能夠免除被英國法官制裁的原因何在?1981年修改的《藐視法庭法》規定,如果新聞媒體的報道未造成「現實實質性危險」,則新聞媒體可免責。這種危險是指「與訴訟程序有關的司法過程不僅受到了阻礙或損害,而且其受到阻礙或損害的性質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法官在評價這種危險時,必須考慮相關報道誤導陪審員的可能性,但這種誤導又是很難證明的問題。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正是認為相關報紙的報道並未造成現實實質性危險,才作出上述判決。

 事實上,1981年修改的《藐視法庭法》還規定記者或新聞媒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責:(1)「合理注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藐視法庭法》第3條規定:「……如果出版商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而仍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有關的訴訟正在進行,不構成藐視法庭罪。」(2)「公正、善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該法第4條第1款規定:媒體如果只是「公正、精確、善意地報道一個公開訴訟程序」,其行為不構成嚴格責任規則下的藐視法庭罪。(3)「公共利益」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藐視法庭法》第5條還對新聞媒體討論公共事務訂立了保護條款,規定新聞媒體只要善意地報道案件或其他有益於公共利益者,即使有妨害訴訟程序或對陪審員造成偏見的危險,且這種後果只是附隨性時,就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早已過時

 英國1981年修改《藐視法庭法》的直接原因是「泰晤士報訴英國」案。該案中,一家藥廠因生產的鎮靜劑使許多婦女產下畸形兒而成為被告。《泰晤士報》準備發表一篇文章,以表明製藥廠在製藥過程中未盡謹慎義務。經檢察官申請,初級法院對此文章發出禁令,案件上訴到上議院法庭,該庭維持頒布禁令的判決。《泰晤士報》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1979年,該法院裁定:英國上議院法庭頒布的禁令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判決理由是:根據公約及判例法,對作為基本人權的表達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但有關限制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應該是必須的、並與有關的正當目的相符合,否則該限制便不能成立。……傳媒的功能在於傳播信息和觀點,而公眾有權獲得信息,對於例外的、不容許言論自由的情況,應在盡可能小的程度上界定。

 「泰晤士報訴英國」案不僅成為英國1981年修改《藐視法庭法》的直接原因,而且,作為案例法國家,英國司法界確立的「媒體不得評論未決案件」的原則也同時受到挑戰。所以,修改後的《藐視法庭法》將不得評論未結案件原則在第1條中修改為「對正在進行中的司法程序發表有失公正的評論構成藐視法庭罪」,這樣,不得評論未結案件原則在英國「壽終正寢」。香港的判案可以援引英國判例,余若薇是知道的,她對英國的判例變化隱瞞不報,其大狀的操守是犯規的。

 余若薇這個時候拿出早已過氣的藐視法庭罪,去恫嚇香港人不准評論已經判處的包侄女案件,她的動機是什麼?難道她認為這判決是公正的嗎?她的所謂民主立場去了哪裡?其答案是,她一切都是虛偽。

相關新聞
余若薇為何恐嚇報界和市民 (2010-08-12)
龍聲飛揚:化解仇富情緒 民生工程起錨 (2010-08-12)
自留地:名門有後 包老吹鬚 (2010-08-12)
民筆聊生:重視勞工邊緣化問題 (2010-08-12)
公共交通排隊加價 政府須關注 (2010-08-12)
來論:公民黨投機成性 余若薇詭辯成癮 (2010-08-11)
「恐嚇論」惹公憤 余若薇假民主 (2010-08-11)
冷眼向洋:中國西部戰略中的交通基建 (2010-08-11)
解惑篇:廢「粵」子虛烏有 奈何誤當真事 (2010-08-11)
香江評論綜述:維持原判牽強 上訴尋求公正 (2010-08-11)
港高教改革刻不容緩 (2010-08-10)
志強時評:為政與為學的崇高境界 (2010-08-10)
頂天立地:天怒可犯 眾怒難平 (2010-08-10)
田園快語:「十九支煙」措施不應擾民 (2010-08-10)
書生意氣:國際鬥爭要辨君子小人 (2010-08-10)
政經多面體:推動環保應兼顧發展 (2010-08-10)
香江透視:香港政制發展必須考慮國家 (2010-08-09)
職工盟為零點四加薪率發起工潮為啥? (2010-08-09)
止戈為武:成立信息保障基地傳遞積極信息 (2010-08-09)
東張西望:穩台避美鬥越 搶南海主動權 (2010-08-09)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