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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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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強時評:「藐視論」莫須有 「恐嚇論」才是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17]     我要評論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包致金侄女Amina三度襲警案獲輕判一事,引起輿論嘩然。近千名市民8月8日遊行至禮賓府及金鐘政府合署請願,不滿襲警案判刑過輕,要求捍衛本港法律公義,維護前線執法人員尊嚴。對市民8月8日的遊行,公民黨黨魁余若薇所謂「示威到某程度……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的恐嚇言論,引起社會更大迴響和反感,曾於立法會選舉投票給她的選民、她的立法會同僚、法律界人士,均不約而同抨擊她散播白色恐怖、打壓言論集會自由。甚至連英美權威學者及法律界人士亦大表質疑,揭穿余若薇所言在英美等國家絕不成立。

 南宋宰相秦檜私通金人兀朮,陷害岳飛。樞密使韓世忠找到秦檜,追問岳飛的冤獄到底是怎麼回事。秦檜說:「岳飛之子岳雲給張憲的信雖然未得到證實,但這件事『莫須有』。」韓世忠說:「『莫須有』三個字怎麼能使天下人服氣呢?」莫須有為南宋時期中古漢語的口語,原意為「也許有」,此詞以秦檜誣害岳飛之詞而聞名,後人以此三字借代「誣陷的罪名」。余若薇的「藐視論」,就是典型的「莫須有」罪名。

余若薇謬論引起社會公憤

 事實上,余若薇的「藐視論」又怎麼能使天下人服氣?多名法律界人士同學者公開反駁余若薇的「藐視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市民參與遊行不應構成藐視法庭罪,因上述罪行一般只應用於被告,今次市民自發組織遊行,爭取社會公義和公眾利益,故應不屬違法:「公眾參與、遊行示威、言論自由全部是法例保障的權利,亦是組成法律的重要部分。如果香港司法制度連如此普通的批評都不能接受,是否白色恐怖呢?」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回應余若薇的言論時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有言論自由,容許市民表達訴求及意見,網民不滿包致金侄女襲警案的判決發起遊行,相信可獲社會理解。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狠批余若薇身為公眾人物不應說出恐嚇性言論,質疑她平時高喊民主自由,當問題涉及法院判決時卻以「藐視法庭」為由開脫,是持有雙重標準的表現。

 余若薇等一眾大狀,包括多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曾經在1999年及2005年發動「黑衣遊行」,抗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居留權案及補選特首任期進行釋法。《基本法》與《中國憲法》都有明文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余若薇等公然遊行示威挑戰人大常委會,又是否構成藐視人大常委會同損害法治?余若薇搞所謂「五區公投」、「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公然挑戰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權力,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破壞香港的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和諧,損害港人福祉,這是性質更加嚴重的行徑。今次市民對包致金侄女三度襲警案獲輕判上街遊行請願,理性表達不滿,余若薇卻恐嚇說「可能引致藐視法庭」,這種「雙重標準」,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英美權威學者亦大表質疑

 余若薇指市民發起遊行抗議司法判決的行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其恐嚇言論不但激起港人憤慨,據報道英美權威學者及法律界人士亦大表質疑,揭穿余若薇所言在英美等國家絕不成立,公眾有權對已判刑案件提出己見,這亦是建基於言論自由的基礎上,當中並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例如,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系及政治科學系教授高恆(Joshua Cohen)指出,公眾對各級司法判決表達意見,是美國民主傳統的一部分,以往從未構成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或對法律的不敬。專門研究民權課題的美國哈佛大學法律系教授兼該校司法刑事學院院長蘇利文(Ronald S. Sullivan)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公民有權就法庭判決表達不滿或意見,包括以示威及公開批評的方式,只要在反映意見的過程中,不影響法庭運作和秩序或違反法庭命令即可。他更指,在美國,法庭裁決引起公眾不滿的事非常普遍。另外,英國資深華人律師鄧漢聲也指出,根據英國法律,公眾有權對已判刑的案件提出自己意見,這乃建基於言論自由基礎上,並不構成藐視法庭罪。他指出:「市民對法官判刑不滿,有表達己見的權利和自由,無法例定明不可這樣做。市民有市民的意見,法官或者政府聽不聽則是另一回事,而且只有律政司才有權決定是否覆核判刑。」

「民主女神」藐視民主

 余若薇散播白色恐怖,打壓言論集會自由,不僅無助於緩和公眾疑慮,而且引起全城公憤。討論變得激烈,始作俑者是余若薇,她難辭其咎。余若薇以莫須有的「藐視論」,製造貨真價實的白色恐怖,暴露了她假民主的虛偽面目。余若薇「忽然激進」,與社民連狼狽為奸搞「公投」,揮舞「民主」大旗招搖撞騙,挑戰中央,撕裂社會,顛倒黑白,並且反口覆舌改變投票勝負標準,充分暴露其虛偽政治性格。余若薇這尊「民主女神」曇花一現,在所謂「五區公投」,變成了附庸癲狗、長毛之流的偏激蹩腳政客。余若薇又拂逆民意,指不滿襲警案判刑過輕的遊行市民有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罪,以莫須有的「藐視論」,恐嚇市民,製造白色恐怖,更加暴露這尊「民主女神」,原來是藐視民主的貨色。

 同文黎子珍指出:「余若薇的訟棍本色和詭辯成癮,賠上了公民黨的黨格與誠信,難怪公民黨在政壇有一別稱為『訟棍黨』,與社民連的別稱『丐幫黨』都是形象生動,入木三分,這與黨魁余若薇的詭辯成癮不無關係。」筆者要補充的是,余若薇裝扮成法治化身,儼然「朕即法律」,但她在法治上的雙重標準,恐嚇市民,藐視民主,令公民黨在「訟棍黨」別稱之外,又似乎有「恐嚇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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