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北俊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觸犯刑法便要接受法律制裁,但社會亦同時鼓勵犯錯的人,在受到應有的懲罰後,能改過自新,重投社會。所以,懲教署設有「釋前就業計劃」,目的是讓刑期兩年或以上的犯人,可以提早獲釋外出工作以適應社會,計劃用意是良好的,也值得大力支持。不過,港大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最近藉此計劃提早出獄,卻又引起了是否有人可享「特權」的質疑。惟表面看來,上述的質疑並不充分,但就不等於制度完美無瑕,沒有檢討的必要。
根據「釋前就業計劃」的規定,刑期兩年或以上,且非終身監禁的囚犯,在刑滿前一年,如行為表現良好,可向由特首委任的「監管下釋囚委員會」提出外出工作申請,由委員會研究其個案,並提出建議,交由保安局局長根據特首的授權作出批准。若他們的受聘個案獲批,便可在出獄前六個月開始往中途宿舍居住,以便外出工作,但期間每晚仍要回中途宿舍居住,並接受監管,故這計劃其實是一種有條件的假釋。
至於今次引起輿論關注,是否享有特權的林兆鑫,因侵吞大學四百萬元私家症病人診金和捐款,去年九月被判入獄二十五個月。然而,他在獄中行為表現良好,在扣除三分一刑期後,只需要服刑約十六至十七個月。由於他一早找到僱主聘用他,所需文件又一應俱全,釋囚委員會委員認為他有悔意、誠意及有家人支持而批准其申請,讓他參與外出工作計劃。
在今次事件中,我認為林兆鑫是完全依足規定辦事,實在難以指他享有任何「特權」。但無可否認,由於他個人的專業學歷及社會地位,的確比其他在囚人士是較有「優勢」,例如在尋找工作,填寫自白書等,自然會勝過不少基層囚犯。
「釋前就業計劃」須符合公平原則
事實上,政府的資料亦顯示,目前香港有多達八千六百多名各類型囚犯,其中約二千多人為刑期兩年以上及終身監禁以下,但過去三年,卻只共接獲二百五十六宗「釋前就業計劃」申請,其中一百四十七宗獲批,即平均每年約八十五宗申請,四十九宗獲批,比率偏低。
據一些曾申請計劃的釋囚向傳媒反映,原來「一般」囚犯申請並不容易,例如獄中的福利官會游說他們認為機會不大的囚犯放棄申請,甚至有投訴一表難求,且囚犯又要親撰中英文「自白書」。另方面,有自稱是懲教署的職員向傳媒承認因署方人手不足,不會輕易給申請表予有關囚犯。當然,懲教署隨即否認指控,強調無必要刁難囚犯,而是一視同仁的處理申請。
實情如何,相信當局自己最清楚。但不爭的事實是,申請和成功申請計劃的人數顯然不算理想,相信有一定數量可符合申請資格的囚犯都未有提出。
我認為,有關方面都有需要就制度作出檢討,以令計劃更趨完善。如果是申請手續太繁複或門檻太高,就要研究如何簡化,方便囚犯申請;若是人手不足,則懲教署應檢討人手編排,調配資源。總而言之,原則就是要令每一名真心悔過的囚犯,都可以得到公平及較便利的機會,提出「釋前就業計劃」申請,交「監管下釋囚委員會」作出審批,以便他們可以盡早適應重投社會,不要出現一些出身或學歷條件較優的囚犯,才易於成功申請,其他學歷和出身較一般的,成功機會大減的情況,才真正符合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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