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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對郝鐵川學術演講的解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21]     我要評論

宋小莊 法學博士

 郝鐵川先生發言的題目是《社會秩序危機時期記者採訪的法律環境》,他說的法律環境,有特定的地域,有特定的時間範圍,這就是「社會秩序危機時期」。在這種狀態下,世界各國、各地法律環境的差異性大大地減少了,反而出現了較為一致的法律現象,即記者的採訪權必然受到限制。在危機時期,除非敵國和敵人,才不協助發生緊急狀態的國家和地區,難道記者就可以例外?這與記者報道新聞、監督政府並沒有矛盾。

 19日,香港記者協會邀請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午餐會上演講。中聯辦官員在香港記協上發言,這是17年來第一次,實在是好事。吃飯總比吵鬧飽,對話總比對抗好,相聚總比猜忌強,談心總比比武妙。

 郝鐵川先生發言的題目是《社會秩序危機時期記者採訪的法律環境》。郝鐵川是中聯辦官員,他說的法律環境,有特定的地域,既不是美國紐約的華爾街,也不是英國的泰晤士河畔,更不是非洲的沙漠,大概也不是香港的維多利亞公園,而是內地的新疆和西藏……

「危機時期」採訪權必然受到限制

 除了地域的條件要搞清楚外,他的演講有特定的時間範圍,這就是「社會秩序危機時期」。所謂「社會秩序危機時期」,用法律術語來說,或用基本法的名詞而言,通常是指「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世界各國、各地法律環境的差異性大大地減少了,反而出現了較為一致的法律現象:(一)擴大政府即公共權力機構的權力,例如英國1964年《緊急狀態權力法》和1940年《緊急狀態權力防禦法》;(二)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例如在緊急狀態下,美國總統有權停止《人身保護法》的生效;(三)採用戒嚴、軍事管制、宵禁等措施來處理危機。至於記者的採訪權,與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一樣,也必然受到限制。筆者不曉得香港記者協會有沒有在外國緊急狀態下採訪過新聞的記者,如果有,不妨讓他(她)現身說法,可能具有說服力,就不必外人饒舌。

政客想像 行外之音

 郝先生發言的對象是記者,但奇怪的是,這兩天少見記者有非議,倒是不少政客有意見,展開想像的翅勝亂飛亂竄。就筆者粗略所見,有說,郝的講話是為23條立法吹風的;有說美國是民選政府,可以以《愛國者法案》限制民權,但香港不能的;有說在緊急狀態下,要求記者協助政府,令人難以接受。諸如此類,五花八門。

 凡此種種,皆屬行外之音。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憲制責任,在平時就要立,根本不是要不要的問題。如在緊急狀態下,第23條的立法是不足夠的,需要運用第18條第1款提到的全國性法律。但如第23條立法立得好,也許可以避免第18條第4款緊急狀態情勢的發生。

兩套標準 荒謬之極

 就世界範圍來看,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緊急狀態的法律;不論是亞太地區、非洲地區,還是美洲、歐洲地區;也不論是民選政府,還是非民選政府,也都有緊急狀態的法律,只有民選政府才能立這樣的法;也從未聽說過,非民選政府立的法就不必遵守。說這些話的人,其處世有兩套標準。對過去港督這一非民選政府的法是遵守的,但對現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民選政府的法卻是不尊重的。

 至於在緊急狀態下,除非敵國和敵人,才不協助發生緊急狀態的國家和地區,本國公民當然不能例外,這有甚麼難以接受呢?對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災害,港人不也施以援手嗎?難道記者就可以例外?這與記者報道新聞、監督政府並沒有矛盾。譬如中央政府也有監督特區政府之責,但不是也經常幫助特區政府渡過難關嗎?

 現在的問題是,在社會秩序出現危機但還沒有宣布緊急狀態時,記者怎麼辦?這恐怕只能問記者自己,「無冕之王」到底應當不應當有良心,良心應當是屬於自省的問題,不必由政客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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