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 彥
包致金侄女襲警案判決結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有法律界人士不贊成輿論向法庭施壓,影響司法獨立,由此更引申出「公審無益論」。不過,在言論自由的社會裡,拒絕輿論公審只是一廂情願、不切實際的空想,況且法庭判決也是體現社會當下價值觀的產物,純粹要求公眾單單拒論法庭的判決結果是難以服眾的。
社會有權利對法庭判決表達意見
「公審無益論」至少有兩個主要觀點:一、法官判刑根據專業知識,公眾不應純以主觀感情和片面觀點否定法官的判決;二、尊重審判結果,維護法治判決,是社會捍衛法治的重要表現。如果法官因為輿論壓力隨便推翻判決,司法獨立的權威便蕩然無存。
上述看法,從理論和理想上講固然言之成理,不過,香港言論自由、思想開放是一個社會現實,公眾本身有主觀感情,每個市民仍有自由表達他對某個案件的觀感和想法,即使那已經法庭審決。法庭判決和許多公共事務一樣,公眾不可能對法庭判決噤若寒蟬,公眾對法庭判決仍然充滿好奇又是好評論的,社會仍有權利對法庭的判決表示愛惡,包括以遊行集會的方式表達意見。
輿論認為裁判官阮偉明判刑過輕,有包庇嫌疑。公眾有這樣的觀感,並非無理取鬧,純粹感情發洩,因為公眾在公共空間裡的確只接收到兩個關鍵元素:Amina是特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侄女、Amina三度襲警均免囚。公眾純從這兩點得出判刑過輕的結論,實在無可厚非,也非全無道理。
有人認為輿論一面倒要求推翻判決結果,會給法庭造成壓力,但是,在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裡,要求法庭與社會完全絕緣免受壓力只是緣木求魚。社會一方面主張公眾表達意見,製造輿論,一方面又希望公眾不表達對法庭判決的好惡,這要求是雙重標準的,現實中也不可能做到。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一方面聲稱捍衛言論自由,肯定輿論功能,一方面又呼籲公眾不應向法庭施壓,隨即被公眾反聲討她雙重標準,即是一例。社會越進步,公共關係越複雜,言論空間越開放自由,司法機構也不能完全避開輿論的評議,這是司法機構面對現代複雜社會的挑戰——如何在非絕緣的社會裡仍能保持高度的司法獨立。
不過,在是次案件中,輿論的立論根據可能不全面,缺乏律法觀念,帶有片面性和誤讀性,並非完全可靠。法律如被任意妄為地予取予攜,的確如許多人所憂慮的,法律會人為地被扭曲。故此,容許公眾自由表達意見製造輿論,並不表示判決應隨輿論改變修正。
香港的法制仍然獨立健全
容許輿論評議法庭判決之餘,更重要是香港社會有良好的制度,確保法庭判決不會被輿論任意推翻。是次案件中,阮偉明在司法覆核後仍維持原判,理據陳述清楚分明,顯然未受輿論影響,這說明很難「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假如裁判官司法素質優良,面對輿論合理批評而從善如流,實際上有助彰顯司法獨立的威嚴。
誠然,我們無法確知法官是否每回都不受輿論壓力改變原審結果,最終社會還得依重司法人員的「獨立」素質、司法機制、審判理據和司法文化等元素,力求司法不受輿論影響,這是一個言論輿論自由的法治社會所堅守的安全閥,否則法治受輿論影響仍是可能的。無論如何,純粹呼籲公眾不要對法庭判決說三道四以免形成法庭壓力是不切實際的。我們既然容許輿論存在監控政府,就應承受輿論可能帶來的副作用,法庭自難「倖免於難」,當然我們可以力求減低這些副作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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