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人 資深傳媒人
等了很多年,終於聽到司法界有人說出了一句良心話。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說:「由於香港的訴訟成本太貴,所以沒有辦法普及司法正義,有錢人和大機構可以打得起官司,但普通人和中小型機構卻無法負擔其昂貴的費用,而且這是不容易解決的問題。」
話出自李國能之口,相信沒有人會懷疑它的真確性,事實上,香港打官司費用是驚人的,華懋和陳振聰的爭產案律師費和堂費數以億計不在話下,就是普通的小事,費用往往也需要十萬八萬起跳,由於普通人邁不過這門檻,所以,司法正義根本與他們無緣。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司法系統有如香港的豪華大宅,儘管美輪美奐,但只為小部分有錢人所據有,如果司法正義不能普及,令老百姓望門卻步,這樣的司法制度,即使再好又有什麼用呢?
費用昂貴 有冤難申
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三大為人詬病的地方。首先,費用昂貴,令律師淪為有錢人的御用工具。香港的名律師每出一堂,費用等閒可高達十萬元以上,如果不是有錢人,又如何請得起呢?雖然說,香港設有法律援助,但所提供的只是次等的服務,更可悲的是那些既無錢請律師,又沒有資格申請法律援助的中產階級,他們往往只能在破產和放棄自己權利中選擇其一,而大部分人寧願選擇後者。因此,香港的大案由於涉及公訴,被枉屈者可能不多,但小案尤其是民事訴訟,因無錢打官司受冤屈者數不勝數。
第二,法律條文的繁複有利律師玩法。由於普通法只重證據而無視事實,在寧縱毋枉的原則下,律師往往利用法律漏洞,為罪犯脫罪,所謂洗脫沉冤,其實多數是逃脫法網。這點只要從律師不同的收費就可以看出其中奧妙。故當年大盜張子強在眾目睽睽下劫走銀行七百萬元,事後也可以用打劫回來的錢聘用名律師為自己洗脫罪名,堂堂皇皇地走出法院大門。
第三,在司法獨立的保護傘下,法官可以不顧事實、不顧社會影響、不顧公眾利益,從心所欲的作出自己認為公正的判決,事實所見,法律傾向特權階級的例子數不勝數。更嚴重的是部分法官判案時經常帶有嚴重的政治色彩,作出違背整體社會利益的判決,若非有人大釋法修正其錯誤,香港七百萬人的福祉往往會被那些毫無社會責任感的法官一鎚敲碎。
在香港特權階級的渲染之下,香港法制被捧為公平、獨立及完善的法制。其實,香港的法制保護富人多過保護窮人;更甚者是不少人利用司法獨立將香港去中國化,滿足部分人惟西方馬首是瞻的心態。
香港的法制其實是殖民統治者留給香港人的緊箍咒,目的是要保護親西方人士繼續取西經,如果香港不進行司法改革,香港不但沒有公平,同時也會失去自己的尊嚴,並且讓社會長期處於動盪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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