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最近有人提出,為了避免日後推動政改的麻煩,不如一次性把十年的路線圖制訂好。這種意見,不能說一無是處。例如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在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同時,也在附件一、二把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十年路線圖大致制定好了。
但是當年做得到,現在卻未必做得到,也未必有可行性。當年全國人大制訂十年路線圖,有憲法第31條的授權。而在全國人大制訂該路線圖時,把回歸後十年推動政改的決定權授權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其程序就是逐屆修改、逐屆推動。從《基本法》的兩個附件、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的釋法、4月26日的決定以及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等法律文件來看,也看到這種逐屆推進和修改的意思。
可能有人會問,為何全國人大能,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這不是能不能的問題,而是法律權限問題。除非對憲法第31條、對香港《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改程序作出修改,否則還真是不能。但對法律規定的修改程序隨便作出修改,本身就是對憲法和法律的不尊重。例如把香港《基本法》的修改從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改為二分之一通過,大家一說,肯定不行。
在推動政改的過程中,香港社會還有一個共識,就是行政長官普選在前,立法會普選在後。這意味著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來處理立法會的普選問題。如一切順利,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將於2017年出現。現離行政長官普選尚有七年,就要求現任或下任行政長官處理2020年立法會普選問題,實嫌過急,也不符合原來的社會共識。
話又退回來,假如真有未來十年路線圖,香港特區的其他問題都會不是問題嗎?當然不是。在香港諸多問題中,推動經濟、改善民生最為重要,政改當屬其次。但要解決香港的經濟、民生問題,自然要依賴政府的管治能力,香港社會應當為提高政府管治水平而努力。與其討論一次過立法問題,不如討論應對QE2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