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由於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懲罰目標為短期炒家,故此政府應清晰訂明有關稅項由賣家負責支付,政策實不應「鼓勵」賣家「走佬」、買家承擔全部重稅的惡果。因為政策主要針對短期炒家。而政府也應該釐清臨時買賣合約的法律地位,最好是按照法庭過往的判決去理解,以免製造市場混亂,易生爭端。徵收額外印花稅打擊炒賣活動的用意是好的,但必須對症下藥,勿將真正用家亦打擊了,成為新政策下的犧牲者。
為打擊熾熱的樓宇炒賣情況,繼全面取消買樓移民計劃之外,政府於去年11月推出短期炒賣物業徵收「額外印花稅」這劑重藥。該措施規定業主在取得物業不足兩年內轉手,須依照持有物業的時間長短,分三個級別以樓宇總價值的稅率15%-5%不等來交稅;另外,又全面取消原來容許住宅物業延遲繳交印花稅的做法。這些新措施直接針對短期炒家,務將炒家趕離場;而成效也立竿見影,政府最近公布去年12月份整體物業買賣宗數急劇下挫,較11月份的交投數目減少了兩成六。
勿誤中副車
但是,新措施是否會「誤中副車」,懲罰涉及真正用家或置業換樓人士?
政府表示在額外印花稅於去年11月20日推出前十四天內,若只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的交易雙方,由於未算正式完成交易程序;此等物業若在兩年內轉手亦必須徵收額外印花稅,令新法例本身帶有追溯力,更關係到當局對樓宇臨時買賣合約的理解是否與法庭過往的判例不符。一般來說,臨時買賣合約即使沒有寫明「必買必賣」,對買賣雙方也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額外印花稅措施令一直以臨時合約作交易準則的傳統變得模糊化,為市場製造混亂信息。
其次,新措施沒有清楚訂明額外印花稅應該由賣方還是買方全數支付,一人一半,抑或按比率釐訂,容易造成爭拗。此外,賣方在全數收錢後失蹤,不支付稅款的話,交稅責任便落在買家身上,亦有可能傷及真正的用家和首次置業人士。對很多香港家庭,樓房是他們的唯一資產。新政策並沒有考慮到一些用家可能因為家庭財政突變、患病、業務周轉困難而必須賣樓套現救急的情況。亦有一些家庭因為換樓,而在短期內擁有兩間物業。
提供用家豁免
針對上述多個問題,筆者建議政府可從以下方面入手,完善徵稅措施。首先,政府可考慮擴大豁免條文,由現時豁免近親配偶、破產/清盤、遺囑授予、聯營公司之間轉讓等情況,擴大至首次置業人士/家庭、或只得一層自住物業的人士/家庭,又或能提供證明只屬換樓人士,以及因為緊急或特殊情況而必須賣樓套現的人士,皆可以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訂明賣家付稅免爭拗
此外,由於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懲罰目標為短期炒家,故此政府應清晰訂明有關稅項由賣家負責支付,政策實不應「鼓勵」賣家「走佬」、買家承擔全部重稅的惡果。因為政策主要針對短期炒家。而政府也應該釐清臨時買賣合約的法律地位,最好是按照法庭過往的判決去理解,以免製造市場混亂,易生爭端。
徵收額外印花稅打擊炒賣活動的用意是好的,但必須對症下藥,勿將真正用家亦打擊了,成為新政策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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