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資深時事評論員
立法會今日表決預算案,反對派繼續提出三大訴求︰推行全民退休保障制度、撥款200億元扶貧以及復建居屋。反對派聲言即使財爺全部答應這些條件,還是會要求他問責下台。民主黨更「口惠而實不至」,聲言樂意溝通,但前設的「三大條件」不動如山,根本不打算和政府議價,專心一意為選舉搶分。反對派以漫天叫價為手段,惟有如此才能與政府反檯,繼續狙擊政府為選舉造勢。
反對派開列的三大條件中,撥款二百億扶貧以及復建居屋,屬應該廣泛諮詢,充分討論,取得共識後,才能決定的公共政策。但是,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茲事體大,涉及香港稅制的改變和政府財政會否出現「無底深潭」的問題。
外國前車之鑒 香港豈可重蹈
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涉及香港稅制的根本改變,必須大幅加稅應付巨額開支。這方面歐美國家已有經驗教訓,外國前車之鑒,香港豈可重蹈。例如北歐的瑞典、丹麥、挪威、芬蘭、冰島等國,素以實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見稱,但北歐社會保障體系的特點是以高稅收為支撐。北歐各國普遍稅率較高,甚至超過大多數工業化國家,如稅收佔GDP的比重西歐平均為40%至50%,而在瑞典這一數字可達53%。個人所得稅率之高更令人咋舌,丹麥(62.3%)和瑞典(56.7%)高踞世界排行榜前兩位。瑞典大約72%的稅收用於社會保障,其中用於社會福利、教育和醫療衛生的開支分佔稅收總額的44%、15%和13%。在丹麥,人們連婚禮、派對上接受的錢物都要如實申報,金額超過1,400美元即需按比例納稅。在丹麥工作的外國移民將錢寄出國外,需要按規定納稅,從銀行得到國外匯款超過1,400美元時,也需按比例納稅。
前里昂證券(CLSA)首席經濟師Jim Walker,在David Webb網站上發表題為《The Cost of a Universal Pension》(全民退休保障的成本)的文章,對全民保障議題有比較詳細的分析。他指若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以每名長者每月6,000元計算,到2024年薪俸稅稅率將為27%,利得稅稅率則為28.5%,到2039年,薪俸稅需上調至33.5%,利得稅亦需上調至35%。簡單低稅制與自由港的地位相結合,是香港經濟的基本特色和優勢,是香港經濟充滿勃勃生機的根基所在。它既有利於吸引投資,也使香港持續保持購物天堂的美譽。如果香港的稅制與北歐一樣,香港簡單低稅制優勢與營商魅力何在?
歐美向「右」走,香港卻向「左」走?
金融海嘯引發的歐債危機證明,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將為政府財政帶來不可負擔的赤字。歐洲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發祥地,到了上世紀80年代,歐洲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出現了一些明顯地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的問題。英國在80年代實行了「撒切爾主義」,對社會福利政策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二戰」以後英國人引以為傲的許多社會服務項目相繼私有化,就連國民附加養老制度也已經為私營的年金計劃所替代。在歐洲大陸,法德兩國都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前歐元區的主權債務危機就是始於社會高福利政策,最終入不敷出。「歐豬五國」由於推行慷慨的高福利政策和全民退休保障制度,其經濟體本身缺乏競爭力,在稅收不足的情況下還依然擴大福利開支,結果是財政缺口不斷增大,最終令歐元陷於危機之中。
事實上,歐洲各國都清楚,徹底解決債務危機迫在眉睫,但如何解決,各國之間卻存在很大分歧。歐洲各國在債台高築的財政壓力下,多國已選擇向市民「違約」,減少或押後退休資助的金額或起步年齡,以防觸發更嚴重的債務危機。今天,當歐美國家都選擇向「右」走的時候,香港卻向「左」走,香港人將來會為今天的要求後悔嗎?
強積金長遠可考慮三方供款
其實全民退休保障在香港並不是一個新的概念。早於1974年,鍾士元博士已經提議,不過當時的名字是「中央公積金」,而非今天「全民退休保障」。昔日立法局曾就「中央公積金」進行過激烈辯論,當年立法局的反對聲音,都是擔心「中央公積金」將為香港政府未來帶來沉重負擔,將引發破產危機,或是供款金額大增的風險。最後,「中央公積金」制度胎死腹中,強積金制度隨之產生。歐債危機的教訓,證明了當年的議員確有先見之明。
早前一個電台節目,主持人質疑全民退休保障的可持續性,李卓人理直氣壯地說:「起碼我們都可以享受二十年!」這說明所謂全民退休保障,就是要那些連自己都照顧不了的時下年輕人,去負擔起別人父母的退休生活。這其實是一個隔代供款計劃,稅務負擔最重的中產階級和青年都要供款,到了他們退休的時候,有關計劃可能已經爆煲。
筆者認為,現在已經有退休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在職人士已經開始供款,又再加上一個全民退休保障計劃,在職人士的負擔將會更加沉重。強積金既已推行,政府與社會各界應全面檢討強積金制度的弊端,作出優化或改善。但不是廢除強積金制度,而代之以香港無法承擔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現時強積金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包括:行政費用太高;不能為就業人士提供全面退休保障;透明度嚴重不足,受託人有權無責,有投資操控權,卻毋須承諾回報;回報不理想及缺乏保證。強積金制度的這些弊端,是時候去改善和理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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