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反對派現在的策略,就是企圖全力衝破堵塞濫用補選漏洞的底線,為「公投」鳴鑼開道。主流民意之所以要求必須堅持堵塞「補選公投」漏洞底線,一是「補選公投」浪費公帑,二是不容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三是不容製造矛盾、分化社會。目前主流民意都支持政府修例堵塞議員辭職搞「公投」的漏洞,並且認為政府進一步進行公眾諮詢可優化方案。
要求堵塞濫用補選漏洞的底線,這是自去年公社兩黨策動「五區公投」以來的主流民意。連《明報》7月5日的社評亦承認:「我們認同帶有『玩洁z性質的辭職補選應予以阻止,因大多數市民確實不接受。舉行這類補選也會浪費公帑。政府制止這類辭職補選,市民大多無異議。」
建制派議員積極反映民意
遞補機制不是剝奪市民的投票權,而是剝奪政客的「玩狣v」,否則選舉漏洞被利用,反對派會不斷辭職又選,策動所謂「公投」。去年公社兩黨五名議員辭職再選策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當時多個民調顯示,超過6成市民反對「五區公投」。「五區公投」最後只有17.1%的投票率,以慘敗收場,已經清楚顯示了香港的主流民意。直到現在,反對辭職再選策動「公投」的民意仍然佔多數。這充分顯示絕大部分港人不接受激進對抗、挑戰中央、違法違憲、浪費公帑、分化社會的「變相公投」行徑。建制派議員在支持遞補機制的同時,積極反映民意,最終成功促成當局展開兩個月的公眾諮詢,進一步聽取社會上的意見,令方案更加完備,更能堵塞補選的漏洞,符合主流民意的期望。
反對派企圖全力衝破堵塞漏洞的底線
反對派現在的策略,是全力衝破堵塞濫用補選漏洞的底線,為「公投」鳴鑼開道。對此,反對派指新方案仍保留最大餘額遞補部分,新方案仍然「違憲」和「剝奪市民選舉權利」云云。公民黨議員吳靄儀聲稱:「原版的遞補機制『違憲』的一個原因是,以最大餘額或最高得票落選者補缺,違反了立法會『須由選舉產生』,而『選舉必須實現選民的意願』的憲制,是『有毒成分』。修改版改為將原版機制變為『後備方案』,同一名單沒有其他願意而又合資格的落選者可以補缺才動用。然而,以『後備方案』保留『有毒成分』,整套機制仍然『有毒』,仍然『違憲』!」吳靄儀將堵塞補選漏洞的底線稱為「有毒成分」,就反映了反對派現在的策略。
《基本法》沒有「公投制度」,也就是沒有授予香港特區「公投」的權利。公社兩黨搞「公投」,就是違憲違法。中央明確指出「五區公投運動」違憲違法後,公社兩黨不但沒有改弦易轍,反而變本加厲,提出所謂「全民起義」、「解放香港」口號,危言聳聽的背後,是挑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底線。吳靄儀去年就為黨友違憲違法的「五區公投」搖旗吶喊,現在她指堵塞議員辭職再選策動「公投」漏洞是「有毒成分」,仍然是為違憲違法的「公投」搖旗吶喊。
反對派指堵塞補選漏洞、剝奪政客的「玩狣v」是違反了立法會「須由選舉產生」,剝奪市民的投票權,此乃無稽之談。目前世界上約有200個國家,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比例代表制,約佔大約40%,包括澳洲、比利時、巴西、丹麥、芬蘭、德國、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蘇格蘭、瑞典、瑞士等。它們在議會中由比例代表制產生的議席出現缺位時基本上都不補選,而是直接遞補。反對派指新方案仍保留最大餘額遞補部分是「三違反」:違反香港《基本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一些學者亦發表聲明反對修例。此乃天下奇談,如果特區政府提出的新方案違反了《基本法》和上述國際公約,那麼世界上有40%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都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這種天方夜譚,是任何對比例代表制稍有了解的人都無法相信的。
一些學者在預設政治立場之前,客觀地論述過「補選基本上是違反比例代表制的精神和邏輯的」,但是當特區政府回應民意提出堵塞「變相公投」漏洞和體現「比例代表制」精神的遞補機制方案,並且吸納了包括一些學者在內的意見優化方案後,一些學者仍然指取消補選是「剝奪選民選舉權」,這就令人大惑不解了。
主流民意要求堅持堵塞漏洞
去年「五區補選、變相公投」,耗費1.3億元公帑,用這樣高昂的費用去搞一場政治鬧劇,大部分的市民都表示難以接受。這筆巨額公帑是港人的血汗錢,民膏民脂,豈可浪擲?「公投」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有著深遠的危害性,許多國際和地區的經驗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蘇聯曾是世界首屈一指的強國,蘇聯解體前夕,一些加盟國發起了公投,終致蘇聯解體,南斯拉夫的教訓更為慘痛。陳水扁當政時,頻頻鼓吹和推動「公投運動」,造成島內社會分化、族群分裂,政局動盪,公社兩黨步陳水扁後塵搞「公投運動」,將香港社會推向「台灣化」,損害香港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違背了市民安居樂業的願望。
實事求是建言有利進一步完善方案
其實,新方案仍保留最大餘額遞補部分,就是為堵塞「補選公投」漏洞,這是新方案的底線和精髓所在,大方向是正確的。目前主流民意都支持政府立例堵塞議員辭職搞「公投」漏洞,並且認為政府進一步進行公眾諮詢可優化方案。有意見提出,患病、犯罪、破產、死亡應剔出不可補選之外,亦有意見指方案可調整為「立法會議員任期未滿而辭職則同一任期不能再參選」,這都是具體、細緻和實事求是的建言,有利進一步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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